工程转包不免责,两公司共担租赁费-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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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67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01月25日发包人庐江县交通运输局与承包人江西某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庐江县张葛路改建工程02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西某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庐江县张葛路改建工程02标段施工工程。2018年04月10日,江西某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庐江县张葛路二期改建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乙方属甲方公司部门经理,任用朱某等为项目部成员。协议对工程的合作内容、文件组成、工程工期、安全廉政、结算与支付,项目经理部组建、税费标准及管理费上交方式等事项均作出约定。工程施工期间,即2018年6月至8月和2018年8月至12月,庐江县庐城镇某能工程机械服务部分别提供两台宣化牌推土机"140"为该工地施工,包月计酬,每月15000元。2018年12月9日和2018年12月14日经与项目部工作的工作人员朱某结算租金分别是25300元和51000元,庐江县庐城镇某能工程机械服务部同时按照江西某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开具76300元税票,江西某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转账47300元,下剩29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江西某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29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朱某个人不承担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一张"责任书"为何让两公司都"背锅"?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江西某建公司中标工程后,和庐江某成公司签了份《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为把工程"转包"出去就万事大吉,结果法院判决两家公司一起赔钱!为什么?关键在三个细节:
1. "转包"变"共同施工",内部协议挡不住外部债务
江西某建公司辩称:"工程已转包给庐江某成,我们只收3%管理费,不该付钱。"但法院发现:
- 项目部用的是江西某建的名义
- 租赁费由江西某建直接支付(2019年2月转账47300元)
- 原告按江西某建要求开具了税票
这说明,虽然签了"责任书",但对外仍是江西某建在主导工程。企业常误以为签个"内部协议"就能甩锅,但法律认的是"实际行为"——只要对外以你公司名义活动,债务就跑不掉!
2. 项目部人员签字=公司买单,授权管理不能"放羊"
朱某作为项目部人员给原告签了结算单,江西某建说"他不是我公司员工"。但法院查实:
- 朱某工资由江西某建委托银行发放
- 结算单与实际施工情况吻合
企业常忽略:项目部人员在工地的签字、盖章,只要未明确限制权限,法律上都视为公司行为。某建公司既让朱某管工地,又不给他书面授权书,等于主动给"背锅"埋雷。
3. 没合同≠没责任,口头约定+实际履行照样算数
原告和江西某建没签正式租赁合同,但法院根据:
- 项目建管账号审核表
- 朱某签字的费用单
- 税票和转账记录
认定了债务关系。企业别心存侥幸:"没签合同就不用负责"——只要实际用了你的设备/服务,保留好付款记录、现场照片、微信沟通等证据,法院照样判你赔钱!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 转包必须"明着转":若真要把工程交给其他公司做,务必让发包方(业主)书面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别学本案用"目标管理责任书"玩文字游戏,否则法院仍会认定你和"转包方"连带担责。
✅ 项目部管人要"留痕":给项目人员发书面授权书,明确能签什么字、多少钱内能决定。比如:"朱某仅负责现场考勤,无权签署结算单",并把授权书在工地公示。否则他随便签个字,公司就得认账!
✅ 小额交易也要"留证据":哪怕只租一台推土机:
- 用微信文字确认:"推土机月租15000元,工期6-12月"
- 每次结算让对方在打印单上签字
- 付款时备注"张葛路工程推土机租金"
别等欠款29000元才想起打官司——这些小动作花5分钟,能省下90%的诉讼风险!
记住:法律不看你怎么"想",只看你怎么"做"。签了转包协议却还用自己名义收税票、付租金,就像穿了别人的衣服去借钱——债主当然找衣服主人要钱!企业管好"名义""行为""证据"三件套,才能避免当"冤种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