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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管理失责企业需担责-界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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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0)皖1282民初51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肖某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被告界首市高某钢材经营部系经营钢材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安徽凤台某原农牧有限公司系经营生猪养殖及销售、良种繁育,粮食购销等业务的公司。

安徽凤台某原农牧有限公司从界首市高某钢材经营部购买钢制小屋。2020年3月22日,高某经营部将货物交于肖某运输至某原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日,肖某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后,由田某驾驶吊车将货物从货车上卸到地面。在卸货过程中,肖某拉着吊车勾子铁绳,勾子吊起时田某发现吊起的是人,遂将肖某吊到货车上的集装箱上,肖某将卡扣解开,随后肖某抓住吊车吊带,吊车司机将吊带下降,在下降过程中,肖某从吊车吊带摔下,导致其受伤。肖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凤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当日转入太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3.高血压病2级。肖某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46583.06元,购买足踝关节固定矫形器花费650元。经鉴定,肖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二次手术费用约9685元。

法院判决结果:肖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田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需支付肖某约68218元;安徽凤台某原农牧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支付肖某约34109元;界首市高某钢材经营部无需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意外事故,实则揭示了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隐患。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事故发生在我们厂里,但我们没直接雇佣受伤的人,就不用负责",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为什么场地管理方要担责?
安徽凤台某原农牧有限公司虽然不是直接雇佣肖某的单位,但作为场地管理者,对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都有安全管理责任。法院明确指出:"被告某原公司作为事故发生现场的管理者,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全面负责"。换句话说,你允许别人进入你的场地干活,就要对整个场地的安全负责,不能说"这是外包业务,跟我没关系"。

为什么运输公司不用担责?
界首市高某钢材经营部之所以免责,关键在于他们与运输人员的合同关系非常清晰——只负责运输,不负责装卸。在运输前就明确告知"将货物运送到地方就行",没有要求司机参与卸货环节。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合同约定必须清晰明确!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1. 明确合同边界,划清安全责任
    企业在与供应商、运输方等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做什么、不做什么"。比如运输合同要写明"仅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不包括装卸"。本案中,高某经营部正是靠这一点成功免责。建议:在合同中专门设立"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义务。

  2. 落实现场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把业务外包出去后就不用管安全了。但法院判决明确表示:作为场地管理者,你对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都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佩戴安全标识、遵守安全规程。特别是吊装、高空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督。

  3. 规范特殊作业流程,严禁违规操作
    本案中,吊车司机田某在明知"吊车勾子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进行操作,这是典型的违规行为。企业要特别注意:吊装、动火、高空等特殊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建议:制作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作业区域设置物理隔离,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4. 做好安全培训与告知
    很多事故源于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本案中,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预见爬高抓吊带的危险性。企业不仅要培训自己的员工,对合作方人员也要做好安全告知。建议:制作简明易懂的安全操作手册,所有进入厂区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已了解安全要求;对高风险作业,实施"安全交底"制度。

  5. 购买足额保险转移风险
    即使做好了安全管理,意外仍可能发生。建议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减轻企业负担。

总结一下:安全事故往往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安全管理链条上多个环节同时失效的结果。作为企业经营者,不能抱有"出了事是对方的责任"的侥幸心理。安全管理是企业的底线责任,与其事后承担巨额赔偿,不如事前做好预防。记住:你允许别人进入你的场地干活,就要对他们的安全负责!这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