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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写明 按月计息2分 应从出具日起算利息而非起诉日-怀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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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民终36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徐某系怀远县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5月27日,怀远县积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鸿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按销货详单,按实计算。后积某商贸公司按约向鸿某公司开发的新河杰座3#、4#楼供应钢材,鸿某公司员工在每笔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期间,鸿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1月22日,经结算,徐某向积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某珍钢材款(伍拾贰万柒仟元)小写527000元用于新河杰座3号4号楼钢筋(按月计息2分)欠款人:徐某330723****45742020年1月22号"。欠条出具后,鸿某公司未向积某商贸公司支付款项。

一审判决鸿某公司支付积某商贸公司欠款527000元,但利息从2022年9月1日(起诉之日)起计算;二审改判利息从2020年1月23日(欠条出具次日)起计算,但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而非欠条约定的月息2分。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小细节"如何导致"大损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告诉大家:一张欠条的写法,可能决定几十万元利息的归属!

关键教训一:利息起算时间决定真金白银

本案中,积某商贸公司能多拿一年多的利息(约12.6万元),完全是因为欠条上多了"按月计息2分"这六个字!一审法院错误认为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所以从起诉日计算利息;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欠条明确写了"按月计息",就应当从欠条出具次日(2020年1月23日)起算。

企业该怎么做?

关键教训二:利率约定不能"想当然"

虽然欠条写了"月息2分"(年化24%),但二审只支持到2020年8月19日。因为从2020年8月20日起,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变为LPR四倍(目前约14.8%)。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相当于多收的利息要"吐出来"。

企业该怎么做?

关键教训三:员工签字≠个人担责

积某商贸公司曾要求徐某个人也还钱,认为他是"债务加入"。但法院认定:徐某是鸿某公司员工,签字是职务行为,个人不用担责。这对企业是双刃剑——

对企业双重提醒:

给企业的三件保命装备:

  1. 欠条模板:务必包含"欠款原因+明确金额+利息起算日+利率标准+公司公章"
  2. 证据链条:合同→送货单(双方签字)→对账单→欠条,缺一不可
  3. 利率警报:在手机设个闹钟,每季度提醒查看最新LPR,超过13.8%的约定及时调整

记住:商业社会中,"君子协定"不如一张规范的欠条。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熟人好说话,欠条随便写",结果纠纷发生时,要么多付钱,要么收不回钱。本案中,若欠条没写"按月计息",积某商贸公司就要少拿12万多元利息;若利率约定不明,鸿某公司可能要多付近10万元"高利"。

生意场上,细节决定盈亏。一张欠条写对了,可能多赚十几万;写错了,可能白干大半年。从今天起,把"按月计息从何时起算"这个问题,加入你的合同审核清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