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让员工 自愿 放弃工伤保险-宜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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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18)鄂05民终24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邱某英的丈夫、施某奎的父亲施某林于2014年1月1日与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施某林的社会统筹累计在工价之中,由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按月随施某林的工资发放给施某林本人,由施某林自己到相关部门交纳。同时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宜都某发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为所属人员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在承包期内若出现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方人员因工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之后施某林被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宜都某发化工有限公司普钙车间从事进矿工作。2014年10月15日7时许施某林在上早班途中发生车祸,2014年10月20日施某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施某林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确认施某林与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经邱某英申请,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施某林的死亡系工亡。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为施某林交纳工伤保险。
法院最终判决:宜都某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需赔偿邱某英、施某奎丧葬补助金165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合计555615元;宜都某发化工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企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让员工"自愿"放弃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自掏腰包全额赔偿。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和员工签了协议,约定"社会保险费已包含在工资里,由员工自行缴纳",就可以省下这笔开支。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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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
案例中,宜都某泰劳务公司与施某林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保由员工自己交",但法院认为该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企业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将这一法定义务转嫁给员工。 -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可能算工伤
施某林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且仅负事故同等责任(非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这种情况仍被认定为工伤。很多企业误以为"上班路上出事不算工伤",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
未缴工伤保险=企业自担全部风险
由于宜都某泰劳务公司没给施某林交工伤保险,55万多元的赔偿全部由企业自己承担。如果当初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这笔钱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几乎不用额外掏钱。 -
用工单位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邱某英等人主张宜都某发化工公司(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施某林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宜都某发化工公司的管理无关,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的责任是有边界的,但作为派遣单位的企业,必须守住自己的责任底线。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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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打"社保费"的主意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要试图通过"工资打包"、"现金补偿"等方式规避,这些操作在法律面前都是纸老虎。 -
正确认识工伤范围
特别注意: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企业要教育员工遵守交通规则,同时确保工伤保险全覆盖。 -
劳务派遣要规范
如果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并在协议中明确社保缴纳责任。但切记:即使协议约定由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也应对派遣公司是否依法缴纳社保进行监督。 -
别信"员工自愿放弃"的鬼话
即使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一旦发生工伤,企业仍需全额赔偿。因为这种声明本身就不合法,法院不会认可。
一句话总结: 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护身符",不是"负担"。省下几百元的保险费,可能换来几十万元的赔偿金。企业主千万别因小失大,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对企业最有力的保护!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提示:2026年,随着《社会保险法》执法力度加大,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风险将越来越高。建议企业定期自查用工合规情况,及时补缴社保,避免"小疏忽"酿成"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