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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未开足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无效-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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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23民初22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1日,原告南京某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和县某城项目公区灯具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灯具材料,全部货品供货安装完成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齐全后,被告需付清全部货款。此后,原告依约供货,2021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48,223.89元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了48,223.62元货款。2021年6月2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1月29日,江苏某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进行结算审核,确认货款总额为58,960.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11,637.01元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1,637.01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企业不能以“对方未开足发票”为借口拖欠货款,只要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如工程验收合格、结算资料提交),就必须按时付款,否则将承担违约利息和额外损失。

本案看似简单,却暴露了许多企业容易踩的“坑”:被告辩称“原告没开够发票,所以我不该付钱”,但法院根本不买账。为什么?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付款条件是“工程验收合格+结算资料齐全”。而被告自己委托第三方做了结算审核——这相当于亲手证明:原告的资料早就交齐了,工程也验收通过了。付款条件早满足了!至于发票问题,法院一针见血:是被告先没诚意付款,原告才没开后续发票的。这就像你去饭馆吃饭,老板说“你没给钱我就不上菜”,结果法院说:“菜明明已经端上桌了,你还赖账,当然得赔钱!”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普通人也能懂):

  1. 合同条款别“糊涂”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什么时候该付钱”。比如本案写明“验收合格+资料交齐就付全款”,而不是笼统说“按进度付”。如果只写“收到发票后付款”,对方真没开发票,你还能拖;但本案的条件早被满足,再扯发票就是耍赖。
    企业怎么做? 和财务、法务一起核对合同付款条款,确保每个节点(如验收日期、资料清单)都写得明明白白,避免模糊表述。

  2. 别把“发票”当挡箭牌
    很多企业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我有权不付款”。大错特错!发票只是交易凭证,不是付款前提(除非合同专门约定)。本案中,被告收了货、验了收、还做了结算,却拿发票当拖延借口,结果反赔利息。
    企业怎么做? 如果对方真没开发票,单独发函催要即可,绝不能因此卡住货款。记住:货款和发票是两件事,混为一谈必吃亏。

  3. 结算审核=变相“认账”
    被告自己找第三方做结算,等于亲手把“欠款金额”钉死。法院直接说:你都让人家审完了,还能说“不认可金额”?这就像你请人验货却反悔,没人信你。
    企业怎么做? 委托第三方审结算前,先确认资料真实完整;一旦审核完成,立刻按结果付款。拖延越久,利息损失越大(本案年利率3.65%,拖1年多就多赔400多元)。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 合同条件满足了,就别找理由赖账——发票、金额这些小事,早沟通早解决,硬拖只会赔更多钱!企业日常交易中,务必做到“该付的钱痛快付,该要的凭证及时跟”,既守信用又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