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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应当真实反映双方意思表示,避免因 形式合同 引发法律风险-和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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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终12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位于马鞍山市和县建筑面积为4051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承租方,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租赁期5年,厂房租赁年租金243060元,如果延期,出租方有权收回所租房屋或停电,并每日收滞纳金100元。此份合同中出租方加盖了公司印章,承租方有张某燕签字。

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位于和县厂房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厂房面积约为4032平方米,租期为三年,厂房按照8元/平方米计算,每月租金共计为32256元。该份合同中,双方均加盖了公司印章。

2018年8月6日至8月9日,安徽某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吴某兵通过微信分别与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国的妻子赵某萍及该公司财务会计王某夏沟通,以补办项目备案手续的名义,协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吴某兵于2018年8月8日发送给王某夏的《厂房租赁》文件,内容与案涉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的《厂房租赁合同》一致。

2019年12月,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认为2018年1月1日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相关字迹和印章的形成时间至少晚于2017年12月25日的样本两个月以上。

2019年4月25日,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安徽某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函,通知解除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2017年11月7日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安徽某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厂房;支付租金355600元,并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100元/日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签订合同必须真实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为了某些"方便"而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形式合同"。

在本案中,安徽某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吴某兵通过微信与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沟通,明确表示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是为了"补办项目备案手续",是"形式上的合同"。结果,当双方发生纠纷时,这份所谓的"形式合同"反而成了纠纷的源头。一审法院还认定这份2018年1月1日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差点让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损失惨重。幸好二审法院发现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才还原了事实真相。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1. 不要签订"虚假合同":有些企业为了办理某些手续,会与对方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合同。这种做法风险极大,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可能以书面合同为准,而不是你口头说的"这只是一个形式"。本案中,若没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这是"形式合同",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可能永远拿不到应得的租金。

  2. 电子证据很重要: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了关键证据。企业平时要注意保存与业务相关的电子证据,包括微信、邮件、短信等。这些看似平常的聊天记录,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你的"救命稻草"。

  3. 合同细节要一致:本案中,2018年1月1日的合同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如租期三年却只有两年时间、约定"厂房能正常使用后开始计租"却又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个月租金"等。这些明显矛盾的条款,反而成为法院判断合同真实性的依据。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所有条款逻辑一致、符合常理。

  4. 及时主张权利:和县某能杆塔有限公司在对方长期拖欠租金后,及时发函解除合同,这一步非常关键。企业遇到对方违约时,不要一味忍让,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保留证据。

  5. 印章管理要严格:本案中,安徽某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被用于签订"形式合同",说明其印章管理存在问题。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每次用章都要登记用途,避免印章被滥用。

对企业管理者来说,记住这个简单原则:每一份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可能成为未来纠纷中的"铁证"。不要以为"只是走个形式"就可以马虎对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内容真实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所有条款都经过认真核对,避免因一时的"便利"而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

合同不是儿戏,每一次盖章都意味着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把每一份合同都当作可能上法庭的证据来对待,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类似本案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