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收货后不及时检验质量问题,企业可能无法拒付货款-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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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3民初41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2日,扬州某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和县某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某晶公司为某春公司提供150,000只锥形玻璃灯罩(尺寸:185×124,按照图纸),每只单价2.8元,每只产品重量620克以下,同时约定补破损1%。双方在《采购合同》的第二条约定质量标准为按晶晶玻璃制品大货样品生产,并注明2019年7月30日开始送货,8月10日前全部交完;第六条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按照玻璃表面正常标准,尺寸参照图纸;第七条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生产前付30%预定金,货到齐后质量没有问题,10天后付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订单数量达到400,000只,应返还模具费。某春公司向某晶公司支付了30%的预付款126,000元、模具费32,060元,后期又支付货款50,000元。某晶公司从2019年8月13日开始向某春公司供货,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某晶公司分十二次共向某春公司供货锥形玻璃灯罩167,426只;某春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开始收到某晶公司提供的货物锥形玻璃灯罩,最后一次收货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某晶公司已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春公司,两张发票金额共计121,990.4元。已付货款(包含模具费32,060元)208,060元中尚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6,069.6元。某春公司对其认为某晶公司提供的系不良产品的74,000只货物已进行了加工。此外,在庭审中某春公司陈述其与某晶公司停止合作20天后,又和其他厂家进行了合作,并且已经买回了和本案涉案产品相同的产品大概300,000只。
法院判决:某春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晶公司下欠灯罩货款288,104.9元;某晶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春公司交付金额为86,06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某春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收货后一定要及时检验产品质量并提出异议,否则可能无法拒付货款!
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某春公司收了货,后来觉得产品质量有问题,想不付钱。但法院最后没支持他们,主要有三个关键原因:
第一,"当时不说,过后难说"原则
合同里没写清楚"多长时间内要检查质量",但法律规定,对于表面能看出来的问题(比如玻璃表面瑕疵),收货时就应该马上检查。某春公司8月14日就开始收货了,但一直拖到10月份才说有问题,而且已经把有问题的7.4万只产品都加工使用了。这就像你买了水果,回家放了一个月才说"这苹果烂了",商家肯定不认啊!法院认为:表面质量问题,收货时就能看出来,当时不说,过后再说就很难被支持。
第二,"用过不算数"规则
某春公司不仅收了货,还把认为"有问题"的7.4万只产品都加工了。这就像你买了布料做衣服,做完后才说"布料质量不好",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你退货。法律规定:一旦你使用或加工了产品,就视为接受了产品质量。
第三,"证据要跟上"铁律
某春公司说有7.4万只产品不合格,但拿不出有力证据。他们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但记录里对方从未确认过这个数量。就像你说"我借了你10万块钱",但拿不出借条或转账记录,法院怎么相信你?企业做生意,口头说说不管用,一定要留证据!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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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写清楚"质量检查期"
千万别学本案双方,合同里只说"质量按标准",却不写"多长时间内要检查"。正确做法:明确写"收货后3日内完成质量检验,逾期视为合格"。这样既保护你有时间检查,又避免对方事后扯皮。 -
收货时立即"验货留证"
收到货物当天就做三件事:- 拍照/录像记录货物状态(尤其注意瑕疵部位)
- 填写《验货报告》并双方签字
- 有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微信、邮件都要留底)
记住:口头说"有问题"没用,必须留下白纸黑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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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先停用再处理"
发现质量问题后,千万别急着加工使用!应该:- 立即停止使用并隔离问题产品
- 书面通知对方共同确认问题
- 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方检测
本案中某春公司边说"质量不好"边加工产品,结果法院直接认定"你已接受质量",吃了大亏。
最后提醒:企业交易中,80%的纠纷都源于"当时图省事没留证据"。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从收货到付款每个环节都要留痕。特别是质量争议,"当时不说,过后难说",千万别等到要打官司了才后悔没及时验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