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随意担保将承担连带责任-含山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含山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6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郭某系原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19日,为公司开发建设之需,向凌某融资借款。具体借款情况:2018年3月19日,凌某通过案外人黄某(凌某是黄某嫂子)含山农商行的账户,分三次将50万元汇入黄某账户,再通过黄某账户向周某的账户汇付。连同案外人林某出借给郭某的50万元,共计100万元,郭某将上述两笔借款作为一笔,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黄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月利率为30‰。借款期12-15个月: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19日。

一年后即2019年3月19日,郭某同凌某、林某之间结算转据,重新转据的借条载明:借到黄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月利率为30‰。借款期12个月,借款到期日还本同时付息。

周某系时任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纳会计,按照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的指示,要求周某开具银行账户,用于借款归集,首先全部打入周某个人开户的账户上,归集后再转入公司账户。

后期,郭某与凌某进行结算,郭某尚欠凌某借款本息合计59.28万元,双方在此结算基础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下方记载: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担保人签(盖)章处加盖印章,"闻某"亦在该处签字。同时,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召开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议决议》记载: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为郭某的债权人提供担保。

2020年3月6日,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郭某变更为闻某。2020年11月4日,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含山县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期间,凌某向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61.28万元保证债权(59.28万元借款本息+2万元预付款),但管理人未对凌某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凌某不服该审查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原告凌某对被告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61.28万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公司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不规范操作,公司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也难以免责

案件中,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栽跟头"的原因很简单:公司为原法定代表人郭某的个人借款提供了担保,结果公司破产时,不得不为这笔债务买单。法院认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三点:

  1. 公司盖章即视为确认债务:当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且新任法定代表人闻某签字时,法律上就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笔债务。就像你在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你看过了、同意了合同内容一样,公司盖章也是同样的道理。

  2. 股东会同意≠可以免责:虽然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提供担保,但这只是内部程序,对外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股东会决议不是"免死金牌",不能因为开了会、签了字就不用还钱。

  3. 破产管理人不能"装糊涂":公司进入破产后,管理人试图以"无法查明主债务情况"为由拒绝确认债权,但法院认为管理人已经全面接管公司,应当了解公司账目,这种"不清楚"的理由站不住脚。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1. 分清公私账,绝不混同: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公司钱就是公司钱,个人钱就是个人钱。像本案中借款先打入个人账户再转入公司账户的做法非常危险,极易造成财产混同,让公司为个人债务"背锅"。建议:所有公司业务往来必须使用公司账户,避免通过个人账户走账。

  2. 盖章前必须"三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盖章前务必自问:

    • 这笔债务真实存在吗?(核实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
    • 债务金额准确吗?(查看还款记录、利息计算)
    • 担保是否符合公司利益?(避免为个人债务盲目担保)
      建议:建立担保审批制度,要求财务、法务部门联合审核,避免"随便盖章"。
  3. 做好"过程留痕":所有担保行为都要有完整记录。本案中,正是因为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等完整证据链,反而"坐实"了担保责任。建议:规范档案管理,对担保事项形成从决策到执行的全流程记录,但同时要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记住:公司公章不是橡皮图章,每一次盖章都可能带来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公司经营困难时,更要规范操作,避免因不规范的担保行为导致公司"雪上加霜"。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白:法律不会因为"不知情"或"不小心"就免除责任,唯有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