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买卖合同主体防货款纠纷风险-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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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22民初5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潘某在原告处购买多孔砖等建材,后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出具对账单,明确被告截止2016年5月余欠货款286003元,至2016年6月30日共欠款315486元,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签名确认。后被告及被告认可的案外人潘某杨各汇款共100000元,案外人浙江某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汇款148696元,余款66790元被告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潘某以案外人章某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砖款1000000元,相关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已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潘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德某利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67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交易中必须“认准人、留证据”,避免货款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被告潘某一直喊冤,说自己只是“中间人”,帮原告介绍买家,货款该由实际买家付,他没义务掏钱。但法院为啥判他输?关键就两点:
- “签字就是认账”:潘某在对账单上亲笔签名确认欠款31万多元,后面还自己掏了10万元,又让朋友代付部分。法院一查,对账单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没提其他公司或买家。更“打脸”的是,他居然自己跑去法院告别人要砖款——这说明他把自己当成了“卖家”,行为前后矛盾。
- “口头说辞不管用”:潘某辩称“我只是介绍人,赚点介绍费”,但原告拿出了微信记录:公司股东明确告诉他“这笔生意是和公司做的,不是私人交易”。可潘某没留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只是“中间人”,全是嘴上说说,法院当然不认账。
企业防风险实操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懂):
- 签合同别“马虎”:卖货时,一定要和对方签书面合同,写清楚“谁买谁卖”。别信“口头协议”或“朋友介绍”,像本案中潘某自称中间人,但没合同证明,法院直接认定他是买家。
- 对账单要“锁死主体”:每次对账,单子上必须写明公司全称、欠款人姓名,让对方亲笔签名+写日期。像本案原告做的对账单,直接标了潘某的住址,前后账目连贯,成了铁证。
- 付款别“绕弯子”:如果买家让别人代付(如本案中浙江某三公司汇款),必须让买家书面确认“这笔钱算我的”,否则容易扯皮。法院为啥认可第三方付款?因为原告证明了“对方需要发票才让我们公司收款”,但企业自己得主动留证据!
一句话记牢:做生意,白纸黑字比“讲义气”靠谱。货发出去了,钱没拿到?问题往往出在“以为对方是熟人就不留证据”。下次交易前,花5分钟签好合同、对清楚账,省得几年后上法庭“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