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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终止续保必须书面通知否则视为自动续保-当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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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05民终18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0年4月1日,周某在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双方在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约定:该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保险公司终止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2010年2月26日,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通知周某重新核保,要求附加住院医疗险下期应交350元,并对某些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2010年5月24日,双方签订"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由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直接从周某账户扣划保险费。

从2014年起,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未再扣划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但该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周某多次住院治疗后要求理赔,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均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到期、合同已经终止为由拒赔。

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称在2014年3月24日至25日期间,通过三种方式通知周某终止续保:第一次是2014年3月24日派人前往周某住所地送达终止通知(周某拒收);第二次是2014年3月25日电话通知(周某挂断);第三次是2014年3月25日通过EMS邮寄《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周某拒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EMS邮件不能明确显示邮件内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书面告知义务。因此,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视为自动续保,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周某与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之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支付周某保险金13027.2元。二审法院驳回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续保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将被视为合同自动续保,需要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虽然采取了三种方式通知投保人终止续保,但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了"书面形式"的通知方式,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履行了这一特定形式的通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通知无效,合同自动续保。

给企业的三点重要提醒:

  1. 合同约定必须严格遵守:很多企业认为只要"通知了"就行,但本案告诉我们,合同明确约定了"书面形式",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甚至普通邮寄都不符合要求。企业在终止合同或行使其他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操作,不能自作聪明简化流程。

  2. 证据意识至关重要:中国人寿宜都市支公司声称采取了三种通知方式,但提供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EMS邮件不能证明内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通知流程:使用邮政EMS并注明文件名称,在签收回执上明确写明内容,保留完整的操作记录。如果是电子通知,要确保有系统自动记录和回执功能。

  3. "视为"条款的法律风险:本案合同约定"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作不续保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这类"视为"条款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企业制定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这类条款,避免给自己设下难以履行的义务;在履行合同时更要重视,避免因一个小疏忽导致整个合同关系发生变化。

实用建议:

记住:在商业活动中,"做了"不等于"有效做了","通知了"不等于"合法通知了"。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才能真正防范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