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实际价格与书面金额不符将导致工程款结算风险——广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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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82民初28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广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与郑某签订《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面约定工程总价28万元。但双方通过微信实际协商价格为13.5万元,并约定开工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郑某为申请银行贷款,要求将合同金额虚写为28万元。银行向某工程公司账户发放10万元贷款后,该公司按郑某要求转回8万元,仅实际收取2万元。施工过程中,某工程公司多次催告郑某支付后续款项(如定制柜子费用),但郑某自2024年9月7日起失联,导致工程停工3个月以上。某工程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已完成工程款61980元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实际履行价格为13.5万元,某工程公司已完成价值约79115元的工程量(扣除预付2万元及未完工项目后,实际应支付57085元)。判决:1. 确认合同自2025年4月24日解除;2. 郑某支付工程款57085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350元;3. 驳回某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金额“阴阳操作”埋雷,企业务必警惕
本案暴露了一个常见却致命的隐患:为配合客户贷款等需求,企业同意在合同中虚增工程款金额,但未同步固定实际履行价格的证据,最终导致工程款难以全额追回。
- 风险点1:口头约定难证明
某工程公司虽与郑某口头商定实际价格为13.5万元,但合同书面金额高达28万元。若无微信记录等证据佐证,企业可能被要求按28万元结算未完工部分,或面临“虚开发票”质疑。本案因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完整才获部分支持,但管理费等损失仍无法追偿。 - 风险点2:资金流转留隐患
企业收到银行贷款后转回8万元给业主,表面是“配合操作”,实则形成资金回流。若业主否认该款项性质,企业可能被指控挪用资金或偷税漏税,甚至牵连银行贷款合规性。 - 风险点3:停工止损不及时
业主拖欠款项超3个月,企业才起诉。若能在首次催款无果后立即停工并书面发函(如“7日内不付款则终止合同”),可减少材料浪费、人工损失。
企业避坑指南
- 合同金额只写“真”不写“假”
即使客户要求虚增金额用于贷款,务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本合同仅作贷款用途,实际结算以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准”,并由客户签字捺印。 - 所有沟通留痕
用微信确认价格变更、停工决定等内容时,结尾务必加一句:“以上内容如无疑义,请回复‘同意’”。避免仅发图片导致内容被篡改。 - 收钱必须“见票进账”
客户要求转回贷款?直接拒绝!若确需配合,必须由客户出具《代付款说明》,注明“转回8万元系本人要求,与工程款无关”,并留存转账凭证。 - 拖欠超7日就行动
建立“3-7-15”催款机制:拖欠3天发提醒,7天发《停工告知函》,15天未付立即停工并起诉。拖延越久,损失越大!
教训总结:企业为“方便客户”牺牲合同真实性,等于给自身挖坑。记住:银行流水能造假,微信记录可删改,唯有一份干干净净的合同+全程留痕的沟通,才是企业最硬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