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欠付工程款需对实际施工人担责-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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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126民初27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5月,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凤阳县汇峰国际城23#地块工程交由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建筑面积约107943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款9000万元。2013年4月24日,汪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陈某签订《阳台栏杆、楼梯栏杆施工合同》一份,甲方将凤阳县汇峰国际城23#地块27#、28#、31#、32#、33#、34#、35#、36#、37#、38#楼阳台栏杆和楼梯栏杆的制作及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乙方,阳台栏杆为175元/米,楼梯栏杆为150元/米,以上价格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及包验收合格。乙方进场先安装一期33#、34#、37#、38#楼阳台及楼梯栏杆,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付己完工程量价款的95%。二期27#、28#、31#、32#、35#、36#楼阳台及楼梯栏杆要随后及时安装,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其中三栋楼己完工程量价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付双方决算总工程量价款的95%,扣除前期支付款额,余款5%作保修金在交付一年内付清。前述工程于2013年底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2月5日,汪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某在凤阳汇峰国际城世府小区做阳台栏杆及楼梯栏杆人工工资合计169400元"。2016年7月25日,汪某在前述欠条下部书写承诺此款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息一分计息,直至款付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35879505元,其中5%为质保金,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3826419.91元。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2867555.34元未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汪某支付陈某工程款169400元及利息;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2867555.34元范围内对陈某承担给付责任;驳回陈某对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了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即使你和包工头(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合同,只要你还欠着总包方的工程款,当包工头拿不到工钱时,你可能要直接为包工头的工钱"买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让我们用简单的话来说:
想象一下,你(房地产公司)请了A公司(总包方)盖房子,A公司又把部分工程转包给B(分包方),B再找C(包工头)干活。C带着工人干完活,B欠C的钱不给。C找A要,A说"我和你没合同";C找你(房地产公司)要,你可能也说"我和你没合同"。但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发包方,如果还欠着A公司的钱,就必须在欠款范围内先把C的工钱付了。
法院的判决依据很简单:你(房地产公司)欠总包方的钱没付清,而总包方欠分包方的钱,分包方又欠包工头的钱。包工头干活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理应拿到工钱。既然你手里还握着应该付给总包方的钱,法律就要求你先把包工头的工钱付了,剩下的再和总包方算账。
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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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工程款支付流程
许多企业以为"我和包工头没合同,他的事与我无关",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凤阳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理清与总包方的账目,导致被要求直接向包工头付款。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款支付台账,确保每笔款项都有据可查,支付时要求总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和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
质保金不是"挡箭牌"
很多房地产公司认为质保金可以扣着不付,用来应对可能的工程维修。但本案明确指出: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工程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后,质保金就应当支付。企业不要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扣留质保金,这反而会增加法律风险。 -
及时处理工程款抵账事宜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主张有"工程款抵购房款"的情况,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抵扣,法院不予认可。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款抵账的情况,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履行,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
做好合同链条管理
从总包到分包再到实际施工人,整个合同链条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牵连到发包方。企业应要求总包方提供合法分包证明,定期核查实际施工人情况,确保工程层层转包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禁止转包给无资质个人)。 -
保留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因无法证明已支付质保金或完成抵扣而败诉。企业应妥善保存所有付款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等,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特别是在质保期满后,要及时书面确认是否需要扣款及扣款依据。 -
不要忽视"小"欠款
本案欠款金额仅16万余元,但房地产公司却面临近287万元的连带责任风险。企业切勿因金额小就忽视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小窟窿能沉大船"。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每月核对工程进度与付款情况,确保"付多少、干多少"相匹配
- 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总包方必须保证分包款项及时支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质保期满前30天,主动与总包方确认是否需要维修,避免因未通知而丧失扣款权利
- 建立"工程款支付确认单"制度,要求总包方每次收款时确认已支付下级款项
- 雇佣专业法律顾问定期审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提前发现风险
记住:在建设工程领域,"钱付给谁"比"合同跟谁签"更重要!作为发包方,你支付的每一分钱都应有迹可循,这样才能避免成为"冤大头",为别人的欠款买单。工程干得好不好,要看质量;钱付得明不明白,才决定你是否要当"背锅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