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优惠条件需同时满足,割裂理解不获支持-蚌埠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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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3民终40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16日,蚌埠某山区珠城钢模架业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凤阳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站向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6元/只/天,损坏赔偿标准0.75元/只;租赁材料往返、运输费及装、卸费用由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承担(每吨15元);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每逾期付款一日,向租赁站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使用日期为一年计12个月(实际按10个月计算),使用日期不低于2年计24个月,租金2个月付清。"
截止2017年1月14日,钢管、扣件等设备已全部归还。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在2016年2月7日、2016年9月19日、2017年4月6日共计支付了12万元的租赁费,截止2019年9月30日尚欠租赁站租金338518.5元。此外,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还欠付扣件螺丝赔偿款及租赁站垫付的运费。
租赁站向法院起诉,要求凤阳某城公司及蚌埠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38518.5元、丢失扣件螺丝款2061.5元、垫付的运费4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凤阳某城公司及蚌埠分公司支付租赁费329721元、赔偿丢失扣件螺丝款2061.5元、给付垫付的运费4290元、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维持了支付租赁费和运费的判决,将丢失扣件螺丝款调整为1921.5元(因部分单据无签字确认),并将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企业朋友们敲响了警钟:签合同时省下的"小聪明",可能变成事后的大麻烦。我用大白话给大家讲讲企业该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1. 合同条款不能"断章取义",优惠条件要同时满足
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认为,只要租期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日期不低于2年",就应享受"实际按10个月计算"的优惠。但法院认为,这个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使用日期"和"租金2个月付清"两个条件。因为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没按时付清租金,所以不能享受优惠。
给企业的建议:签合同时,千万不能只看对自己有利的部分。特别是像"使用期2年+租金2个月付清"这种捆绑条件,要当成一个整体来理解。如果对条款有疑问,一定要在签合同前和对方书面确认清楚,最好把理解写进合同补充协议里。别等到打官司了才说"我以为...",法院可不会支持这种"我以为"。
2. 签收单据要"签字画押",退还要留"铁证"
本案中,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对几张租赁单据有异议,说"已经归还"或"是退料单",但因为没有签字确认或退还凭证,法院最终支持了租赁站的主张。特别是扣件螺丝的丢失,因部分单据没有签字,二审还调低了赔偿金额。
给企业的建议:收货、退货必须让对方签字确认!特别是小件物品(如螺丝、扣件等),看似不值钱,但积少成多损失惊人。建议企业:
- 建立"谁领用、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
- 重要单据至少保留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退货时当场清点并签字,别等"回头再说"
- 电子签收也要留痕,微信确认不如纸质单据保险
3. 对账异议要"当场说清",别等"回去核实"
本案最典型的教训是:凤阳某城公司蚌埠分公司对欠款数额有异议,但在法庭上说"要回去核实",法院直接视为默认认可。特别是运费问题,他们说"不会算",法院也当成了认可。
给企业的建议:收到对账单后:
- 3天内必须核对完毕,有疑问立即书面回复
- 别说"我回头看看"、"我不会算"这种话,这在法庭上等于承认
- 异议要具体明确,比如"编号433单据应为退料单,请提供原始记录"
- 每次对账都留好邮件、微信等证据,别只靠口头沟通
4. 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合理才有保障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年化109.5%)的滞纳金,一审按24%判,二审还认为太高,最终降到约15-17%。说明违约金设得太高反而得不到全额支持。
给企业的建议:
- 违约金建议设在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范围内(如行业惯例是月息1-2%)
- 重要合同可约定"损失难以计算时,按日万分之三至五计算"
- 平时注意保存可能产生损失的证据(如融资成本凭证)
- 记住:合理才能获支持,过高反而降低法律保护力度
5. 分公司闯祸总公司买单,管理不能"放羊"
因为蚌埠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凤阳某城总公司要为分公司的债务"兜底"。很多企业以为设个分公司就能隔离风险,其实大错特错。
给企业的建议:
- 总公司要对分公司合同实行"三审制":业务审、法务审、财务审
- 重要合同必须经总公司书面授权
- 定期检查分公司履约情况,别等出事才想起来管
- 给分公司负责人设置合同金额权限,超限必须总公司审批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商业合作中,规范的操作流程比"哥们义气"更可靠。省下的签字时间、对账功夫,可能变成日后几十万的损失。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式的企业管理。从今天开始,完善你的合同管理流程,规范你的单据签收制度,这些看似"麻烦"的小事,正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