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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边界,合理使用地名通用名称不侵权-滁州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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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皖1103民初5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8月14日,凤阳县某协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第28845105号“凤阳麻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芝麻油,有效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凤阳县某协会许可安徽省凤阳县某油脂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9年8月13日。
2022年6月30日,滁州市皖东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凤阳县某协会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凤阳县府城镇的多家商店购买了“明特贡凤阳纯芝麻油”“明特贡头榨原汁芝麻油”各一盒,同时对凤阳县某有限公司的生产用房广告牌进行拍照取证。经当庭拆封,上述产品外包装及瓶身标注有“凤阳麻油”或“凤阳纯芝麻油”字样,产地为安徽省滁州市。
凤阳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早在“凤阳麻油”商标注册前就已使用“凤阳麻油”字样:2016年11月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申请“明特贡”商标时,提交的材料中已包含使用“凤阳麻油”字样的产品图片;2018年1月起,该公司在厂区门头持续使用“明特贡”和“凤阳麻油”标识。该公司生产芝麻油的原材料均从凤阳本地农户收购,2018年9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具备自产资质。凤阳县某协会制定的《“凤阳麻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使用该商标必须符合特定生产工艺(小磨工艺),但实际仅授权安徽省凤阳县某油脂有限公司和凤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且协会会长刘某与副会长李某系父子关系,分别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凤阳县某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凤阳县某有限公司使用“凤阳麻油”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案件受理费由凤阳县某协会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其实很简单:地理标志商标不是“万能保护伞”,企业合理使用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注册了地理标志商标(比如“某某特产”),就能独占地名和产品名称,禁止其他同行使用。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一句话总结: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圈”其实很小——它只防“冒牌货”,不防本地企业诚实说明“我是哪里产的、做什么的”。企业千万别把商标当“垄断工具”,否则不仅告不赢,还可能被反诉破坏市场秩序。用好规则,才能让“金字招牌”真正为本地产业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