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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能以未使用借款为由免除担保责任-凤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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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42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5日,安徽凤台某村商业银行某山支行与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提供13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期36个月。同日,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公司办公楼土地和房屋(位于凤台县经济开发区15号路东)作为抵押,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物价值抵押率为20%。2021年5月25日,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3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6.96%,逾期罚息为利率上浮50%。同日,孔某、徐某、陈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三年。银行当日发放贷款后,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截至2023年11月30日,尚欠本金269万余元、利息48万余元。2023年3月,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还款,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和孔某承认欠款本金,但主张利息罚息过高,且要求免除徐某、陈某的保证责任(理由是二人未实际使用借款)。

法院判决:安徽南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孔某、徐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拍卖款的20%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律师费请求(因未证明实际发生);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风险点一:保证人不能以"没用钱"为借口逃避责任
本案中,徐某、陈某辩称"未实际使用借款",要求免除担保责任,但法院明确驳回了这一主张。法律只看合同约定:只要签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就必须对债务负责,不管钱是否进了自己口袋。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没花钱就不用还",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点二:逾期利息罚息可能"滚雪球",违约成本远超想象
本案欠款本金269万元,但利息罚息高达48万元,接近本金的18%。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原利率6.96%上浮50%(即10.44%),时间一长,债务越滚越大。被告想"减免利息",但法院说:合同白纸黑字,违约就得认账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点三:抵押物"打折"受偿,企业可能钱房两空
本案抵押物(办公楼)只按20%比例优先受偿,意味着:若拍卖得1000万,银行只能拿200万,剩余800万归其他债权人。为什么比例这么低?因为当初评估时抵押率定得严,企业急用钱时容易忽略这点。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点四:律师费等"小钱"也可能败诉
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但法院因"未证明实际发生"而驳回。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就能赔",其实必须拿出付款凭证!
企业该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担保签字=自己借钱,逾期一天多付利息,抵押不等于全额保障。企业融资时别只盯着"拿到钱",合同每句话都可能是"雷",拿不准就找专业律师逐条解读——省下的可能是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