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应对劳务者上下班途中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凤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凤台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36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李某系在凤台某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多年劳务工作的人员,且为该公司劳务小组组长之一。李某与凤台某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的取得与其相应的劳务工作量有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2020年6月15日,凤台某运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火车站到货情况,对包括李某劳务小组在内的装卸货物小组进行工作分工,对每个小组负责装卸哪几节火车车厢的货物进行了分配。2020年6月16日上午,李某小组在货场西边装卸货物,约十点钟左右,因天下雨而暂停劳务活动。后李某根据其他提货权人要求通知其小组其他人员和其一道到货场东边装卸货物。该准备装卸货物的目标火车车厢包括在2020年6月15日管理人员安排交由李某小组装卸货物的几节火车车厢之内。李某等人乘坐电动三轮车前往货场东边的途中车辆发生意外,致李某被摔下受伤。李某受伤后,先后入住两家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2948.38元。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一审法院判决凤台某运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7239.43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让李某承担40%的责任过重,改判由凤台某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并扣除李某已领取的保险赔偿金7060.60元,最终判决凤台某运公司赔偿李某82552.06元。

三、案例启示:企业如何防范劳务用工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的几个重大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老板和管理者警惕。

第一,口头约定不等于没约束,别以为没签合同就没事
李某和凤台某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依然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为什么?因为李某长期为公司工作,接受公司工作安排,报酬由公司支付,形成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很多企业以为不签合同就能规避责任,这是大错特错!只要企业对人员有工作安排、考勤管理、报酬支付等实质管理行为,法律上就可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企业仍需承担雇主责任。

第二,上下班途中也算"工作过程",安全责任不能忽视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点是:李某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受伤,而非在装卸货物时受伤。但法院认为这是"提供劳务活动必要的延伸行为",仍属于工作范围。很多企业以为只有在干活时才需要负责,其实不然!从工作场所到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作过程的一部分。特别是像装卸工、快递员、外卖员这类需要移动作业的岗位,企业必须重视通勤安全。

第三,责任比例不是"五五开",企业往往是主要责任方
一审法院判李某承担40%责任,二审认为过重,改判只承担30%责任。为什么?因为作为雇主,企业对工作环境、安全规范有管理义务,而个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能以"他自己不小心"为由推卸责任。特别是当企业没有明确的安全制度、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制止危险行为时,很可能要承担70%甚至更高的赔偿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1. 规范用工关系,该签的合同不能省
    如果确实是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建议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报酬和安全责任。但请注意:即使签了劳务协议,如果实际管理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别让"下雨天不能工作"只停留在口头
    凤台某运公司主张有"下雨天不能工作"的规定,但拿不出证据。结果法院不认可!企业必须将安全规定形成书面制度,组织员工学习并签字确认,重要场所张贴安全警示,保留培训记录。这样万一出事,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

  3. 购买足额保险,但别以为买了就"高枕无忧"
    本案中企业为李某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赔了7000多元,最终抵扣了部分赔偿。但请注意:意外险理赔只能减少企业实际支付金额,不能免除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同时购买雇主责任险,这种保险直接赔付给企业,才能真正转移风险。

  4. 特殊天气、特殊时段要重点管理
    雨雪天、节假日往往是事故高发期。本案就发生在下雨天,企业管理人员虽然口头说了"不能工作",但没有效制止。建议企业建立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停工条件,安排专人巡查,发现违规作业立即制止并记录。

最后提醒:不要等到员工受伤了才想起这些措施。一次工伤赔偿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而平时花点小钱规范管理、购买保险,就能避免大损失。毕竟,保护员工安全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