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过高将被法院调整-肥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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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70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四川某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分别于2023年12月3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21日、2024年02月12日、2024年07月20日签订五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分别向四川某银行有限公司借款18700元、8000元、9600元、5600元、4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借款利率分别为年利率15.3%,15.3%、15.3%、15.3%、23.0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加收50%。合同还约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合同签订后,四川某银行有限公司分别于上述日期向陈某尾号8151中国银行银行卡放款。借款发生后,陈某分别自2024年11月3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0月24日开始逾期,不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至起诉时剩余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分别为1999.97元、3116.7元、3200元、1399.97元、33333.34元,合计43049.98元。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需在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49.98元及调整后的利息(其中33333.34元按年利率23.04%计算,其余部分按年利率22.95%计算,均自逾期日起算至还清日);但驳回了原告关于额外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的请求,因为合同约定的总额过高且无证据支持律师费实际发生。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从本案学到的关键教训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自以为是”误区:以为签了合同就能稳赢官司,结果却丢了部分权益。核心问题就两点——利率约定“贪多”反而吃亏,证据保存“马虎”导致败诉。咱们用大白话拆解,帮企业避开这些坑。
第一,别在合同里“狮子大开口”,利率不是越高越好!
原告四川某银行有限公司和陈某签合同时,约定了高额利息(最高年化23.04%)、罚息(再加50%)和复利。结果法院直接“打折”:认为总额太高,只支持部分利率。为啥?因为国家有规定,金融借款的总成本不能“漫天要价”。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多赚钱,合同里堆满高额罚息、复利条款,觉得“反正客户签了字”。但法院判案只看一条:是否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一旦被认定“过高”,就像本案一样,企业只能拿回本金和基础利息,额外收益全泡汤。
企业该怎么做?
- 对标“红线”定利率:签合同前,查清楚当地最新司法解释(比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通常参考LPR的4倍)。别闭门造车,直接套用行业常规标准更安全。
- 简化条款,别玩“文字游戏”:合同里少写“复利再计息”这类绕晕人的条款。利息、罚息分开列明,总额控制在年化24%以内(当前常见安全线),既合规又减少纠纷。
第二,打官司就是“拼证据”,没单据等于没发生!
原告还吃了个大亏:主张了律师费,但法院说“你没提供付款凭证”,直接驳回。其实企业常犯这错——以为“我确实请了律师”,却没留转账记录、发票等“铁证”。本案中,银行连放款、还款记录都保存完整,所以本金和基础利息赢了;但律师费因证据缺失,一分没捞着。
企业该怎么做?
- 养成“随手存证”习惯:每一笔放款、催收、还款,必须留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系统日志都是证据。建议用电子档案系统自动备份,避免纸质单据丢失。
- 费用主张“先留票”:合同里写“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没用,真打官司时得拿出律师合同、付款发票。签约后及时整理证据包,别等起诉才“翻箱倒柜”。
最后提醒一句:金融借款不是“签完字就高枕无忧”。企业总想着“客户不敢赖账”,却忘了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真凭实据”。本案中,银行因利率“贪心”和证据疏漏,白白损失几千元收益。咱们做企业的,少点“赌运气”心态,多花10分钟审查合同、保存单据,就能省下大把诉讼费和时间。记住:合规不是束缚,而是最省钱的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