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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否定-乐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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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川11民终53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16日,杨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汇丰国际路口(鹤翔路1011号外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时,与钟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相撞,造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事实,确定当事人杨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钟某无责任。

事故后,钟某于当日被送往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踝三角韧带修补术(踝关节稳定术),2024年7月22日出院,住院36天。出院诊断:1.踝关节骨折(右);2.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3.创伤性颅内出血;4.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5、肩胛骨骨折(右)等。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4月,需陪护1人,加强营养;2.门诊换药,1次/2-3天,出院继续口服利伐沙班抗凝治疗3周;3.注意保护患肢,在医师指导下进行患肢功能锻炼:术后患肢6周患肢不负重,4-6周患肢支具固定不负重进行屈伸活动,术后6-8周患肢部分负重拄拐行走,在踝关节、肩关节康复训练器上进行加强屈伸练习,9-12周患肢完全负重,提踵练习,术后6-9个月逐渐恢复运动;4.术后1、2、3、4、6、8、12月来院复查DR(每周三、周四下午、周五三楼门诊),5.后期取出内固定费用约7,000元,视具体情况定。

2024年12月6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术》(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24]临鉴字第2571号),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钟某的右侧第2-9肋骨骨折损伤的人体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被鉴定人钟某的右踝关节损伤的人体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川LXXX**号车由某丙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由乐山某乙保险公司承保商业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审理中,钟某与杨某、乐山某乙保险公司、肥东某甲保险公司确认由肥东某甲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确认医疗费共计44,985.49元,肥东某甲保险公司已垫付18,000元,乐山某乙保险公司垫付26,985.49元,钟某因交通事故已产生的医院治疗费损失已经理赔完毕。

另查明,钟某事故发生前有较固定的务工收入,月收入为3,020元至3,740元不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肥东某甲保险公司支付钟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19,888.71元;乐山某乙保险公司支付钟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2,760元。肥东某甲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似普通,但其中蕴含的法律规则对企业,尤其是保险、制造、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有着重要警示意义。保险公司试图通过质疑伤者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否定医疗机构医嘱等方式减少赔偿,但最终未能如愿。作为企业法务人员,我们应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能随意否定

肥东某甲保险公司上诉时坚称,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但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自行单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只要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就会采信该鉴定结论。

企业风险提示:很多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纠纷时,习惯性地以"单方委托"为由拒绝认可对方的鉴定结论。这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当面对对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时,企业不能仅以"单方委托"为由简单否定,而应当仔细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和依据。如果确实认为存在问题,应立即收集充分的反驳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无资质证明、鉴定方法不符合行业标准等。否则,法院很可能会直接采信该鉴定结论,导致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医嘱是确定误工期、护理期的法定依据

肥东某甲保险公司要求对钟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确定这些期限的法定依据,因为治疗医生最了解伤者的病情和恢复情况。一审法院据此计算钟某的误工时长和护理期限是正确的。

企业风险提示:在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中,不少企业习惯要求通过第三方鉴定来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试图以此缩短赔偿期限。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嘱才是确定这些期限的首要依据。除非企业能提供充分医学证据证明医嘱不合理,否则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另行鉴定的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将其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不要盲目要求重新鉴定,否则只会增加诉讼成本而难以改变结果。

3. 有证据支持的实际收入损失必须赔偿

肥东某甲保险公司认为钟某仅提供了一份无单位盖章的工资表,不应支持误工费。但在二审中,钟某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有固定收入且受伤后公司停发工资。法院最终支持了误工费请求。

企业风险提示:很多企业在处理误工费赔偿时,过于苛求证据形式,如要求必须有劳动合同、单位盖章证明等。然而,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足以证明存在实际收入损失",而非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证据。银行流水、同事证言、工作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证据审查机制,对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收入损失的材料予以认可,避免因形式瑕疵而拒绝合理赔偿,最终导致额外的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增加。

4. 鉴定费属于必要支出,应由责任方承担

肥东某甲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不应由其承担。但法院明确指出,鉴定费是伤者为确定伤残等级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赔偿。

企业风险提示:许多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常以"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为由拒赔鉴定费。但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为确定损失程度而产生的必要鉴定费用通常被视为直接损失。企业应将合理的鉴定费用纳入理赔范围,不要试图通过拒赔小额鉴定费来节省成本,这往往会导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声誉损失。

5. 特殊行业标准应考虑行业特性

关于护理费标准,肥东某甲保险公司坚持应按51,192元/年的行业标准计算(约140.25元/天)。但法院认为,护理行业具有特殊性,伤者需要日日护理不分节假日,一审按照196.14元/天计算是合理的。

企业风险提示: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企业不能简单套用一般行业标准,而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例如,护理、建筑等特殊行业的工作性质与普通行业不同,计算标准也应有所区别。企业理赔人员应当了解各行业的特点和计算惯例,避免因机械套用标准而产生纠纷。建议企业建立专业赔偿标准数据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形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总结与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处理事故赔偿等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的原则,不能抱有"能拖则拖、能少则少"的心态。对于对方提供的合法证据和合理诉求,应当予以尊重和认可;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主张,应当及时收集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具体建议:

  1. 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设立专门的理赔审核小组,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依法依规处理。
  2. 加强证据意识:无论是认可还是反驳对方主张,都要有充分证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
  3. 重视医疗机构意见:将医嘱作为确定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不要轻易质疑专业医疗意见。
  4. 合理评估赔偿责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避免因小失大。
  5. 加强法律培训:定期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更加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等责任方提出了更高的证据要求。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尊重事实和法律,才能真正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