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逾期还款导致担保代偿将面临高额追偿费用-合肥蜀山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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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0104民初90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当涂县白某家庭农场、王某向原告安徽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担保书》承诺,原告同意接受被告当涂县白某家庭农场、王某的委托,为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包含其分支机构在内的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在代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担保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并按被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后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对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5月31日,被告当涂县白某家庭农场、王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借期内年利率为4.2525%,罚息为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等。同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的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2021年5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的约定,于2023年10月2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为被告代偿贷款本息1053475.04元。
法院判决:被告当涂县白某家庭农场、王某需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23年10月28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还清之日),同时支付律师费3000元;但驳回了原告关于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务必重视合同履约,避免“小逾期”引发“大代价”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一次逾期还款,可能让企业背上远超本金的追偿费用! 被告当涂县白某家庭农场因到期没还银行贷款,结果被担保公司代偿后追讨了105万多元,还额外要付利息和律师费。表面上看,企业只是“晚还几天钱”,但法院判决揭示了三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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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不等于“了事”,反而可能雪上加霜
很多企业以为:“反正有担保公司兜底,晚点还钱没关系”。但本案中,担保公司代偿后,立刻拿着合同上门追讨——不仅本金一分不少,还要加收资金占用费(类似利息)和律师费。更关键的是,合同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高额利息(年化约18%),虽被法院调低到LPR两倍(目前年化约7%-8%),但算下来,105万本金一年多就可能多出近10万元!企业别心存侥幸:担保是“救命绳”,不是“免死金牌”,逾期后反而要承担更复杂的追偿成本。 -
合同条款是“双刃剑”,签前不看清,出事就吃亏
被告在《委托担保书》里答应了“按罚息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结果真出事时才发现:合同写的日万分之五(年化18%)远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只支持了LPR两倍(年化7%-8%)。但企业别高兴太早——如果合同写得模糊,法院可能按更高标准判!本案中,被告因为没应诉、没举证,连争取调低费用的机会都没了。提示企业:- 签担保合同时,必须逐条核对“代偿后追偿条款”,尤其是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的计算方式;
- 主动要求写明“按LPR合理倍数计算”,避免被“日万分之五”这类隐藏高利“坑”到;
- 保留还款凭证、沟通记录,万一出事能及时举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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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更要守信用,一次失信可能压垮经营
当涂县白某家庭农场只是个家庭农场,100万贷款对它不算小数目。但逾期后,代偿款加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总成本直奔110万!很多小微企业觉得“银行有担保公司托底,缓两天无妨”,却忘了:- 担保公司代偿后必然追偿,甚至可能冻结账户、查封资产;
- 失信记录会进入征信系统,影响后续贷款、投标;
- 本案被告因缺席庭审,直接丧失抗辩权,白白多付费用。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还款日设“提前缓冲期”:比如合同到期前15天就备好资金,别卡着最后一天还;
- 和担保方定期对账:每月确认还款状态,发现异常立刻沟通;
- 真遇困难别“躲”:主动找银行或担保公司协商展期,签书面协议,比事后被追偿划算得多!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主别把合同当废纸,一次疏忽可能让辛苦赚的钱打水漂。守好信用底线,才是经营最稳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