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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结算流程与保留有效凭证是防范货款纠纷的关键-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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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81民初9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15日,安徽省含山某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朋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巢湖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向朋某建工公司承建的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实训工厂施工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止。

双方在合同第二条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规格、数量及价格约定:朋某建工公司按照下列单价向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砼,泵送砼按巢湖市当月建设工程含进项税价格优惠15每立方,非泵砼按同强度当月含进项税的单价先减少20元每立方。每次40立方以下泵送混凝土另收泵车燃油费500元,一次单送含5立方以下或二次补方收罐车燃油费100元。上述中混凝土数量为预计数量,实际买卖数量按照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实际运送到朋某建工公司指定施工工地车次立方量结算。具体操作方式为: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对运送至朋某建工公司工地的每辆送货车开具送料单,表明该车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进入朋某建工公司工地由朋某建工公司现场收料人员验收后签字。朋某建工公司签收人员为"江某、叶某良",结算员为"汪某",若有变动,需书面通知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

另双方在合同第四条货款支付方式中约定: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混凝土实际销售量以及货款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0日前办理对账结算,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则以朋某建工公司签收人员签收的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送货单(发货单)作为结算凭证,同时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有权停止供货。朋某建工公司按每500方结算一次支付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货款,余款在商砼供应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

另双方在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当另行赔偿对方损失,由此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以及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按约向朋某建工公司承建的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实训工厂施工项目供货价值达951098.15元,朋某建工公司累计付款600000元,下欠货款351098.15元。后朋某建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为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9000元。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此支付保全担保费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朋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含山某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1098.15元、违约金80000元、律师代理费29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其中隐藏的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警惕。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跟对方签了合同,货也送了,钱不给就告他,这有什么难的?"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不注意细节,很可能像本案中的朋某建工公司一样,明明付了钱却还要承担更多责任;或者像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那样,明明送了货却差点因为证据不足拿不回全款。

关键问题一:签字人身份不明确,导致货款金额争议

本案中,朋某建工公司辩称结算单上的"江某"不是他们授权的人员,结算单上的印章也不是他们使用的。但法院为什么还是认定了结算单的有效性?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江某、叶某良"是现场收料人员,"汪某"是结算员。而"江某"在结算单上签字,还注明收到了发票,朋某建工公司也已经支付了60万元货款。这些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认定"江某"确实是代表朋某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

给企业的建议:

  1. 合同中必须明确指定有权签字人:不要只写"项目部人员"这样模糊的表述,要把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甚至联系方式都写清楚。如果人员可能变动,要约定"变动需书面通知对方"。
  2. 定期核对签字人身份:作为供货方,每次送货前最好让对方提供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收货方,要严格管理你的"签字权",避免随便让工人代签。
  3. 保留身份确认证据:可以拍照记录每次签收过程,或者通过工作证、社保记录等方式证明签字人确实是对方员工。

关键问题二:结算凭证不规范,差点损失近4000元货款

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有一笔3829.35元的货款没要回来,为什么?因为对应的结算单上没有朋某建工公司盖章确认,发货单上的收货员"陈某长"身份无法证明。法院认为"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个人是我们的人",所以不支持这笔钱。

给企业的建议:

  1. 每次送货必有双方确认单:不要只依赖送货单,一定要有双方签字的月度结算单。可以设计一个标准模板,包含货物明细、数量、单价、总金额、双方签字栏。
  2.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作为收货方,不要让不相关的人员代签;作为供货方,发现不是合同指定人员签字,要当场要求对方提供授权。
  3. 电子化管理交易记录:现在有很多免费或低成本的进销存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带时间戳的电子单据,比手写单据更有说服力。

关键问题三: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导致损失扩大

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法院只支持了8万元,为什么?因为朋某建工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做了调整。如果合同中能更明确地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比如"每日按未付款的0.05%计算"),可能就不需要法院来"猜"合理金额了。

给企业的建议:

  1. 违约金要"可计算"不要"一口价":避免简单写"违约金10万元",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按每日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
  2. 明确写入"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因为合同有这条约定,含山某和混凝土公司才能要回2.9万元律师费。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忽略这点,打官司时才发现要自己承担高额律师费。
  3. 设置阶梯式违约责任:比如"逾期10天内不计违约金,10-30天按0.03%计算,超过30天按0.05%计算",既体现诚意又保留追责空间。

额外提醒:项目部印章管理是重灾区

很多建筑企业喜欢用"项目部章"代替公司公章,但法律上项目部章的效力有限。本案中朋某建工公司否认结算单上的项目部章,但法院还是认定了,主要是因为"江某"的签字和付款行为形成了表见代理。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这么幸运!

给建筑企业的特别建议:

  1. 严格管控项目部印章:项目部章应仅用于工程技术资料,涉及合同、结算等经济往来的,必须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定期公示授权人员:项目开工时,向所有合作方发送《授权委托书》,列明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人员名单。
  3.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印章都要登记事由、文件名称、使用人,避免印章被滥用。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主:打官司不是目的,防范风险才是关键。一份好的合同+规范的履行流程+完整的证据留存,胜过十个厉害的律师。下次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确认这些细节,可能就为您省下几十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