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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对方阻挠施工如何维权 - 中牟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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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0)豫0122民初94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马某自建房屋时对中牟华某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供暖管道支架造成损害。2017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龙苑供热管道修复协议》,约定:马某出资6.5万元作为修复及损失赔偿金,协议签字后一次性支付;华某公司可先做临时修复,条件具备后按原管道走向高架复建,马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华某公司为及时恢复供暖,将管道暂时放到地面。后来华某公司复建时,马某以施工占据其院落土地、损害房屋设施为由阻挠施工。
另查明,华某公司员工当天向马某出具《收到条》,确认收到6.5万元赔偿金,华某公司也认可马某已将钱支付给施工队。

法院判决:马某立即停止阻挠华某公司施工;但驳回华某公司要求马某再支付6.5万元的请求(因马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坑”:签了协议不等于高枕无忧,关键在“谁履约+证据全不全”。华某公司赢了“停止阻挠”,却丢了“再赔6.5万”,为什么?因为马某早就把钱给了施工队,还有员工开的收条作证。企业要避开这类风险,记住三点:

1. 协议细节要“锁死”,别留模糊空间
协议里写“马某不得阻挠施工”,后来他拦工就输了。但华某公司主张“马某没给钱”,结果对方亮出员工收条——钱虽给了施工队,可员工是代表公司收的,法院就认定“企业认账”。
企业该怎么做?

2. 证据要“提前存”,别等打架才找
马某说“施工占我地、损我房”,但拿不出土地证和维修单,法院直接不信。法院特别指出:管道是先于他建房就存在的,他连自己院子范围都没证明清楚。
企业该怎么做?

3. 民生工程有“优先权”,个人不能随便拦
法院明确说:供暖管道是给老百姓取暖用的,具有公用性。哪怕施工影响个人,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个人也不能以“占地”“损房”为由阻挠——尤其当管道早于周边建筑存在时。
企业该怎么做?

最后划重点
企业签协议不是终点,而是“履约+存证”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