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对方阻挠施工如何维权 - 中牟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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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0)豫0122民初94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马某自建房屋时对中牟华某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供暖管道支架造成损害。2017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龙苑供热管道修复协议》,约定:马某出资6.5万元作为修复及损失赔偿金,协议签字后一次性支付;华某公司可先做临时修复,条件具备后按原管道走向高架复建,马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华某公司为及时恢复供暖,将管道暂时放到地面。后来华某公司复建时,马某以施工占据其院落土地、损害房屋设施为由阻挠施工。
另查明,华某公司员工当天向马某出具《收到条》,确认收到6.5万元赔偿金,华某公司也认可马某已将钱支付给施工队。
法院判决:马某立即停止阻挠华某公司施工;但驳回华某公司要求马某再支付6.5万元的请求(因马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坑”:签了协议不等于高枕无忧,关键在“谁履约+证据全不全”。华某公司赢了“停止阻挠”,却丢了“再赔6.5万”,为什么?因为马某早就把钱给了施工队,还有员工开的收条作证。企业要避开这类风险,记住三点:
1. 协议细节要“锁死”,别留模糊空间
协议里写“马某不得阻挠施工”,后来他拦工就输了。但华某公司主张“马某没给钱”,结果对方亮出员工收条——钱虽给了施工队,可员工是代表公司收的,法院就认定“企业认账”。
企业该怎么做?
- 写清付款路径:例如“赔偿金必须直接付至公司对公账户,付给第三方视为无效”。
- 管住员工权限:收据必须由财务统一开,协议里注明“非财务人员收钱无效”。
- 案例教训:华某公司因员工随意打收条,反被当证据用,自己反成“理亏方”。
2. 证据要“提前存”,别等打架才找
马某说“施工占我地、损我房”,但拿不出土地证和维修单,法院直接不信。法院特别指出:管道是先于他建房就存在的,他连自己院子范围都没证明清楚。
企业该怎么做?
- 关键现场“三连拍”:施工前拍管道位置、周边建筑边界、土地权属证明(比如规划图)。
- 损失即时固化:对方真造成损坏?24小时内找第三方鉴定,拍照+录像+签字。
- 案例教训:马某因拿不出证据,阻挠施工的理由直接被驳回,企业也要避免“有理说不出”。
3. 民生工程有“优先权”,个人不能随便拦
法院明确说:供暖管道是给老百姓取暖用的,具有公用性。哪怕施工影响个人,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个人也不能以“占地”“损房”为由阻挠——尤其当管道早于周边建筑存在时。
企业该怎么做?
- 公共项目提前“备案”:开工前向街道、物业报备,留存记录。
- 遇阻挠“双线走”:一边报警固定现场(防破坏),一边立刻起诉要求“停止妨碍”(别拖!)。
- 案例教训:华某公司及时起诉,法院10天内就判“必须停工”,避免了更大损失。
最后划重点
企业签协议不是终点,而是“履约+存证”的起点:
- 钱怎么付? → 写死账户,拒绝现金私下交易;
- 谁有权收钱? → 限死财务人员,员工越权公司担责;
- 施工被拦怎么办? → 民生工程直接告,别和对方扯皮。
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如果他不认账,我手里有什么铁证?” 少打一场官司,省下的可不止6.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