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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追讨欠付工程款-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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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22民初21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6月5日,中牟县住建局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将中牟县人文路、文通路道路两侧绿化及游园绿化工程(第二标段)交由海南某晟公司承建,中标价为4457054.33元,中标工期为180日历天。2015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中牟县人文路两侧,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

后来,朱某与海南某晟公司签订《内部管理协议》,约定由朱某实际投资、组织人员施工,海南某晟公司不进行任何投资,仅出面签订合同。协议中明确"该工程由乙方(朱某)投入人、财、物施工建设,且有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进行任何投资"。

朱某实际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完成了地形整理、管道铺设、绿化苗木的购买及栽培,以及游园人行道的铺设和路灯的架设等工作。工程于2016年5月30日竣工。

中牟县审计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审计报告,确定该工程结算价为4427619.19元。中牟县住建局已于2017年1月向海南某晟公司支付工程款1330000元,尚余3097619.19元未支付。

海南某晟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朱某是实际施工人,并同意将剩余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朱某。

法院最终判决: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某工程款3097619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最容易忽略却极其危险的法律漏洞:你以为只和"有资质"的公司签合同就安全了,但真正干活的人可以直接越过中间公司,找你要钱!

想象一下:你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发包方),把工程包给了有资质的A公司。A公司又偷偷把工程转给没资质的"包工头"老王做。工程完工后,你按合同把钱付给了A公司,以为万事大吉。结果老王没拿到钱,一纸诉状把你告上法庭——这可不是天方夜谭,本案就是真实写照!

为什么"包工头"能直接找发包方要钱?

法院认定的关键点就三个字:"实际干活"。只要能证明:

那么即使合同上没你的名字,你也能跳过中间公司,直接向发包方要钱。本案中,海南某晟公司自己写的《情况说明》就是"送命证据"——白纸黑字承认"工程全是朱某做的,钱该直接给他"。

企业面临的三大"隐形炸弹"

  1. "借资质"变"背黑锅"
    海南某晟公司以为只是"借个名头"收点管理费,结果:

    • 工程质量没人把关(全靠"包工头"自觉)
    • 工程款支付失去控制(发包方可直接付给实际施工人)
    • 一旦出事,资质方首当其冲担责
  2. 付款"以为付清"实则"还要再付"
    中牟县住建局以为把钱付给海南某晟公司就完事了,却没想到:

    • 法院直接判他们把309万再付一次给朱某
    • 付给中间公司的钱可能打水漂(还得自己追偿)
  3. 一张纸就能让公司"破防"
    海南某晟公司败诉的关键,竟是自己盖章的《情况说明》!现实中很多公司:

    • 好心帮"朋友"开证明("工程是他做的")
    • 随手签字确认("欠款金额无误")
    • 结果变成法庭上的"自杀式证据"

企业必做的四道"防火墙"

给总包方(如海南某晟公司)的救命建议:
打死不借资质
别为每年几万管理费冒险!挂靠行为本身违法,一旦出事:

分包必须"阳光化"
如果必须分包:

给发包方(如中牟县住建局)的防坑指南:
付款前"穿透核查"
付工程款前必做三件事:

  1. 查施工日志——签字人是不是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
  2. 要工资发放记录——确保工人真拿到钱
  3. 留5%-10%尾款——等确认无欠薪再付
    小技巧:在合同中写明"禁止转包,否则有权暂停付款"

建立"证据保险箱"
从开工第一天就存好:

血泪教训一句话

"合同上写的不是干活人,工程款付给谁都不安全!"

很多企业栽跟头就因为一个误区:以为只要合同主体"看起来正规"就行。但法律只认一个事实——谁真金白银投入、谁实际组织施工,谁就是工程的主人。当"包工头"拿着工资表、采购单走进法庭时,法院会毫不犹豫地保护实际干活的人。

规范经营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几十万、上百万的"意外支出"。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现场负责人是谁?能提供三个月的工资流水吗?"——这可能是为你省下300万的关键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