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认定需谨慎,实际履行将改变合同性质-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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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04民初2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根据被告提交的《合同谈判记录》显示:原、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协商签订合同事宜,原告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接的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供应瓷砖,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2019年1月7日,被告出具《供货通知单》,要求原告供应4种型号的超白抛光砖5786块(其中3种型号系加工后的产品)。2019年1月13日,原告将型号为AH800A-2的不同规格瓷砖3850块(含破损瓷砖)运送至施工处,案外人河南某祥实业有限公司签收该批瓷砖。2019年1月18日,原告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方)签订《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瓷砖采购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威俊牌瓷砖用于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本合同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合同暂定总价为1005848.5元,其中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867110.78元。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50元/平方米,32元/块,加工砖、刨槽、踢脚线分别为1.3元/米、4.5元/米、1.6元/米和3元/米不等;付款方式为买方需向供货方支付3万元预付款,分批次供货,每批次货不少于30万货值供至项目现场经买方及监理初验合格,累计供货达到30万元,7个工作日内支付已供合格货物价款的80%,全部货物供货完毕7个工作日支付已供合格货物价款90%,办理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双方同意采用分批供货;样品封样,本合同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名称为超白抛光砖,样品封样编号为01,封样样品是材料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买卖双方要认真保管;质量标准为合格,按最新的国家标准及封样样品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和所封存的样品的,所购货物应当达到买方满意的质量要求;如买方延期付款,从第31天开始,3个月内,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当批次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取违约金。原告向被告供应3850块价值81224元瓷砖。由于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上述瓷砖后认为原告供应瓷砖不符合行业标准故未及时支付货款,双方引起争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需向原告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646.72元及违约金(以83646.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风险提示:试用买卖中的三大陷阱,企业务必警惕
很多企业为了降低采购风险,喜欢与供应商约定"先试用后购买"的模式,认为这样可以避免买到不合格产品。但本案告诉我们,这种"试用"模式如果操作不当,反而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风险。以下三点是企业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
1. "试用"不等于可以随意反悔,实际履行将改变合同性质
本案中,被告中牟某基公司坚称双方是"试用买卖合同",因为第一批瓷砖没通过验收,所以合同没生效。但法院不这么认为!为什么?因为被告不仅要求原告供应了5786块瓷砖,还签收了3850块,这已经不是"试用"而是实际交易了。
企业防范建议:
- 如果真想试用,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数量上限"和"验收标准"
- 试用期内,每次供货量不能过大(比如只试用几块样品),否则法院会认为你已经进入正式交易阶段
- 试用期满后,必须明确表示"同意购买"或"拒绝购买",不能拖着不表态
2. 质量问题不能"我觉得",必须有证据说话
被告说瓷砖质量不合格,但拿不出权威部门的鉴定报告,只是自己说"验收未通过"。法院认为这不够!原告却提供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技术参数》,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企业防范建议:
- 收到货物发现问题,24小时内必须书面通知供应商,说明具体问题
- 立即封存问题产品,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 不能仅凭"施工方说不好"就拒绝付款,必须有书面检测报告
- 平时就要收集权威检测机构名单,关键时刻用得上
3. 样品封存是"定海神针",签合同时千万别马虎
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封样样品是材料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提供的瓷砖和封存样品一致,就视为合格。被告虽然说质量有问题,但拿不出证据证明与样品不符。
企业防范建议:
- 采购合同签订时,必须当面封存样品,双方签字确认
- 封存样品要一式两份,各自保管,最好拍照留存
- 样品上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封存日期和双方代表签字
- 验收时一定要拿现场货物与封存样品比对,不能凭印象判断
小贴士:试用买卖变正式买卖的3个危险信号
- 你要求供应商按具体数量供货(如本案要求5786块)
- 你签收了货物并开始使用(即使后来发现问题)
- 你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记住:法律上没有"我以为是试用"的说法,只有"合同约定"和"实际行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区分试用和正式买卖;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保留每一步的证据。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本想试用规避风险,结果反而要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