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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账不规范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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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民终19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昆山某甲有限公司多次向长垣县某销售处购买货物,截至2022年5月16日,经双方进行结算,尚欠长垣县某销售处货款53400元未给付,昆山某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向长垣县某销售处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货款53400元。在出具欠条前昆山某甲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又向长垣县某销售处订购了部分货物,长垣县某销售处于2022年5月28日将3份销货单上的货物通过物流给付昆山某甲有限公司后,通过微信将销货单发送给刘某。之后双方仍存在部分买卖关系。后经双方多次对账,刘某于2023年6月30日认可欠长垣县某销售处货款41259元未给付。

法院判决昆山某甲有限公司支付长垣县某销售处货款41259元及利息(年利率4.65%,自2025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刘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经营中的"隐形炸弹"。我们来拆解一下关键问题:

1. 对账像"糊涂账",企业吃大亏
昆山某甲公司一直主张实际欠款只有19209元,但法院最终认定了41259元。为什么?因为他们对账太随意!刘某在2023年6月30日微信明确回复"是的"确认欠款41259元,之前却说已经付过2万多元。法院认为:你当时不吭声,事后又翻脸,这说不过去!

给企业的建议:

2. 一人公司=个人钱包?股东连带责任要命
本案最致命的是:刘某作为昆山某甲公司唯一的股东,没拿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法院直接判她个人要替公司还债!这就是《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的建议:

3. 拖欠货款利息翻倍,别以为只是LPR
昆山某甲公司以为拖着不付最多按3.1%付利息,结果法院判了4.65%(1.5倍LPR)。关键点在于:他们2023年6月已经确认欠款,却一直不付,属于"恶意拖欠"。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按LPR的1.3-1.5倍计算利息。

给企业的建议:

4. 退货质量问题要当场说
昆山某甲公司最后才提"货物有质量问题",法院直接不管了。因为他们在2022年收货,2023年对账时都没提,拖到打官司才说,这不符合交易习惯。

给企业的建议:

最后划重点:
企业经营中,90%的买卖纠纷都源于"口头约定+随意对账"。本案中昆山某甲公司输在三点:对账不严谨、财务不规范、问题拖延处理。建议企业建立"三必须"制度:

  1. 每次交易后必须书面确认款项
  2. 公司收支必须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离
  3. 质疑对方主张必须24小时内书面提出

记住:微信聊天也是法律证据,但前提是你要保存完整、内容清晰。别等对方一纸诉状,才发现自己连证据都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