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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同意变更付款方式恐致货款损失-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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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我经常遇到企业因合同管理不善而陷入货款纠纷的案例。今天,我结合一个真实判决,用大白话给大家讲讲:为什么企业不能轻易答应客户“先拿货、后付款”的要求?看完这个案例,您就能明白如何避免类似的“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1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包装材料、胶带、塑料制品等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潜江某服装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纺织服装制作及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间,潜江某服装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多次向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胶条和双面胶,并分别于2022年11月12日、11月15日、11月18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8日、12月14日签订了《供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先付款后供货。双方在履行11月12日、11月18日的合同时,均按“先付款后供货”的约定履行义务,两次价款合计67515元。潜江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履行其他合同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先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同意。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潜江某服装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该部分货款111496.8元。经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潜江某服装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潜江某服装有限公司在10日内支付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1496.8元,并从2022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如果随意口头同意客户变更合同付款方式(如从“先付款后供货”改成“先供货后付款”),又没留书面证据,很容易导致货款“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荆州某材料有限公司本来和客户签了“先付款后供货”的合同,前两次都按规矩办事,钱货两清。可后来客户说“手头紧,先拿货,后付款”,公司心一软就答应了,结果货发出去了,11万多元的货款却要不回来,最后只能打官司。法院虽然判客户还钱,但公司白白折腾了大半年,还承担了诉讼成本——要是当初坚持按合同来,哪有这么多麻烦?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种风险?

征和律师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合同签好就别改,改了必须“白纸黑字”。
    如果客户求您“先货后款”,千万别口头答应!必须签一份《补充协议》,写清楚:

    • 新的付款时间(比如“收货后7天内付清”);
    • 违约责任(比如“逾期按日0.05%付违约金”);
    • 双方盖章签字。
      就像借钱给别人,说好明天还,结果你等了一年——没借条?法院可不管您“讲义气”!
  2. “先供货”前,先做三件事:

    • 查信用: 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客户有没有被执行记录(比如欠别人钱被法院强制执行);
    • 设门槛: 首次合作只接受“全款预付”,老客户也要控制赊账额度(比如不超过月交易额的20%);
    • 留证据: 微信谈变更?立刻补一句“按刚才说的,我今天先发货,您3天内付款,否则按原合同罚息”,再让对方回个“OK”。
  3. 真遇到拖欠,24小时内行动!
    别等“再催催”。货发出去3天没回款,马上:

    • 发书面《催款函》(用EMS寄,保留邮寄单);
    • 同步暂停后续供货(合同里通常有这条);
    • 找专业律师发《律师函》——成本几百块,但90%的欠款能快速解决。

一句话总结:生意是信任,但合同是底线。 您觉得“帮客户就是帮自己”,可法律只保护按规矩办事的人。这个潜江的案子,荆州公司赢了官司却亏了时间,就是活生生的教训。下次客户说“通融一下”,请把本文转发给他看:规矩不是冷血,而是让合作走得更远。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企业日常经营中,80%的法律风险源于“差不多就行”的侥幸心理。如需定制合同模板或法律体检,欢迎联系征和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电话:010-XXXXXXX,微信:zhenghelaw)。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省下的可不止是11万货款!

(注:本文案例已按要求隐去真实名称,仅作风险提示,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