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利息起算日约定不明企业多付利息风险-潜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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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42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23日,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15万元,王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共向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转款15万元。2023年1月19日,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再次向王某借款40万元,王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转款40万元。当日,王某与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南县某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55万元整(含2022年10月23日借款15万元、2023年1月19日借款40万元);年利率为15.4%,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5个月,至2023年6月19日止;南县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为5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两年;如逾期还款,追偿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方承担。另查明,王某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
法院判决:
- 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9日起算);
- 南县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律师费1万元;
- 两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5453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关键问题:为什么15万元借款的利息不是从2022年10月23日起算,而是统一从2023年1月19日计算?
本案中,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已借到15万元,但因《借款合同》在2023年1月19日签订时表述不清晰,仅笼统写"借款期限5个月,至2023年6月19日止",未明确区分两笔借款的起息时间。法院认为:合同中"借款期限5个月"和"还款截止日2023年6月19日"两点应统一理解,倒推出借款起始日应为2023年1月19日。这意味着企业本可多收4个多月的利息(15万元×14.6%÷12×4≈7300元),却因合同漏洞白白损失。
给企业的3个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1. 多笔借款务必分项列明起息日,拒绝"打包签约"
本案企业将两笔时间不同的借款合并签订一份合同,但未写清"15万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息,40万元自2023年1月19日起息"。结果导致早借的15万元利息被"延迟"计算。
✅ 正确做法:
- 在借款合同中单独列表:
"第一笔:2022年10月23日出借15万元,利息自实际到账日起算;
第二笔:2023年1月19日出借40万元,利息自实际到账日起算。"
2. 保证人要盯紧"责任触发条件",避免被动兜底
南县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因合同写明"对55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需替借款企业还钱。更危险的是,企业主张"已还20万元"(称当日要求转给第三方),但因无书面凭证未被法院采信。
✅ 正确做法:
- 保证人签约前必须核实:
✓ 借款实际到账金额(要求提供银行流水)
✓ 资金是否被要求"过账"给第三方(如本案要求转20万元给彭某)
✓ 在合同中加注:"保证范围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3. 律师费等追偿成本要写进合同才受保护
本案企业之所以被判付1万元律师费,正是因为合同明确约定"追偿费用由借款方承担"。但现实中,超60%的中小企业借款合同根本没提这笔费用,导致讨债时自己倒贴成本。
✅ 正确做法:
- 在合同末尾固定条款:
"若发生逾期,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按诉讼标的5%计算)、差旅费、保全保险费等。"
一句话总结:借款合同不是填空题!每笔钱的到账时间、起息日、保证范围必须像"快递单号"一样清晰标注。企业主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写清楚细节,未来可能省下数万元真金白银。建议所有借款业务通过"书面合同+银行转账+备注用途"三件套操作,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征和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70%的败诉源于合同表述模糊。企业可定期做"合同健康检查":翻出旧合同,对照本案漏洞自查——您的借款合同是否明确区分了每笔款项的起息时间?保证条款是否写清了责任触发条件?如需专业合同模板或法律体检,欢迎联系征和企业法律顾问团队。
(注:本文案例中姓名、公司名已按司法文书公开规范处理,王某替代王某兵,潜江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替代原企业全称,确保隐私保护与普法效果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