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在抵押之后无法对抗银行执行权利-长垣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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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豫0783民初1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9月30日,长垣某银行与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可向长垣某银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280万元。同日,武某、王某自愿提供其名下土地(土地证号:长国用(2014)第C**7号)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18年1月29日,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尚欠长垣某银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76.8万余元。法院判决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需偿还上述款项,长垣某银行有权对武某、王某提供的抵押土地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022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查封武某、王某名下抵押土地的地上建筑物;2022年11月3日,法院裁定拍卖该抵押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另查明:2015年1月1日,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拖欠李某货款,与其签订厂房租赁抵债协议,将厂区土地及房屋租赁给李某抵扣货款。2017年4月20日,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河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上述土地及房屋转租给河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使用。
河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其作为合法承租人,法院拍卖行为侵害其租赁权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河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先抵押后租赁"的致命风险
核心观点:租赁合同签得再漂亮,也架不住"抵押在前"!
本案中,河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败诉根源非常典型:当租赁关系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承租人的"租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权"。通俗地说:
- 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就把土地抵押给了银行;
- 而抵债租赁协议是2015年1月才签的,转租给河南某重工更是拖到2017年4月;
- 相当于"先把房子押给银行借钱,还不上钱时再把房子租给别人"。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反过来——抵押在前、租赁在后,一旦抵押人还不上钱,银行有权直接拍卖抵押物,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搬走! 这就是为什么法院说"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于本案。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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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厂房前必查"产权底细"
很多企业签租赁合同时只看房东的房产证,却忽略最关键一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抵押查封状态"!本案中若河南某重工在2017年转租时查证,会发现该土地早在2014年就已抵押给银行。记住:签合同前花20元查档,比事后花200万打官司划算得多! -
"抵押人同意"不能只靠口头承诺
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河南某重工隐瞒了抵押事实,但法律只认"抵押权人"(即银行)的态度。正确操作是:- 要求房东提供银行同意租赁的书面文件(比如银行盖章的《同意出租函》);
-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抵押导致无法使用房屋,房东需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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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才是护身符
法律保护的是"已实际占有"的租客。但本案中:- 抵债协议(2015年)签了却未实际入驻;
- 转租协议(2017年)签了又隔了两年才被执行。
企业租用厂房后,务必做到: - 立即办理物业交接、缴纳水电费并保留凭证;
- 在房屋醒目处张贴公司标识(拍照留存);
- 避免"签了合同却空置"——这会被视为未实际占有!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查档三步走: 签约前→查登记簿(看是否有抵押/查封)→查抵押合同(看是否约定"不得出租")→要求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 合同加保险: 在租赁条款中写明:"出租方保证房屋无权利瑕疵,若因抵押导致合同解除,需赔偿我方装修损失+搬迁费用+预期利润";
- 房东是"老赖"要加倍警惕: 本案中河南某重工的法定代表人是新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这种关联关系极易导致权利被架空——租关联方的资产,风险比租陌生人高十倍!
最后敲黑板: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法律天平天然向其倾斜。企业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只要涉及已抵押资产,必须把"抵押状态"作为合同生死线。别等法院贴出拍卖公告才想起查产权,那时你的"长期租约"在法律上可能只是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