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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停工楼盘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 长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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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296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8月29日,程某与长葛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长葛某樾小区项目3号楼1单元4层01户房屋。2021年9月24日,程某支付首付款213768元。2021年10月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683768元,程某、霍某应于2021年10月4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83768元,余款400000元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支付;交房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提交贷款资料,在60个工作日内确保按揭贷款到达出卖人账户。

2022年3月10日,程某又支付70000元(将商业贷款改为公积金贷款)。2022年9月16日,程某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6645元。2023年3月,长葛某公司委托律师向程某、霍某发《律师函》,要求二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否则解除合同。2023年6月23日,程某在长葛某公司处购买车位,支付55472元。

长葛某公司以程某、霍某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34188.4元及逾期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长葛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案件核心:停工楼盘中购房者的"护身符"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楼盘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停工,购房者有权暂停付款而不算违约。法院认为,案涉小区在合同签订后仅一个多月就停工了,而且工地门口挂起了"还我血汗钱"的横幅,这足以让普通购房者担心"房子还能不能盖好""钱交了会不会打水漂"。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暂停办理贷款不是耍赖,而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不安抗辩权。

企业容易踩的3个"大坑"

坑一:误以为"合同写了期限就必须按时付钱"

长葛某公司坚持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60个工作日内要付清贷款,逾期就是违约"。但法院指出:合同履行是双向的!开发商首先要保证项目正常施工,才能要求购房者按时付款。就像你去餐厅吃饭,不能服务员还没上菜就催你结账。本案中,楼盘停工属于开发商自身问题(与建筑公司有纠纷),不是疫情等不可抗力,购房者担心交不了房而暂停付款完全合理。

坑二:发完律师函又收钱,前后矛盾惹麻烦

长葛某公司2023年3月发律师函说"3月31日前不办贷款就解除合同",但6月又收了程某的车位款。法院认为:收车位钱等于默认继续合作!这就像你跟朋友约好"明天不还钱就绝交",结果第二天还一起吃饭,法院自然认为你们关系没破裂。企业发函催款时要慎重,后续行为不能自相矛盾。

坑三:忽视购房者真实顾虑,机械套用合同条款

开发商认为:"停工是暂时的,后面都复工了,购房者应该继续付款"。但法院强调:法律要保护普通人的合理担忧。普通人看到工地停工、工人讨薪,担心血汗钱打水漂是人之常情。企业不能拿着合同条款说"反正最后能交房,你就得按时付钱",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给企业的3条"避坑"建议

  1. 保证项目"不断工"是底线
    销售期间务必维持正常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停工,必须:

    • 及时向购房者书面说明原因(比如:"因建筑公司纠纷暂停工,已更换新施工方,预计X月复工")
    • 提供切实可行的复工计划(附新施工合同、资金保障等证明)
    • 避免出现"讨薪横幅"等影响购房者信心的情况
  2. 催款要"讲证据、看诚意"

    • 发律师函前先确认:停工真是不可抗力?还是自身资金问题?
    • 如果购房者提出合理担忧(如提供停工照片、工人讨薪证据),应优先协商解决,而非直接威胁解约
    • 后续行为要与函件内容一致(如坚持解约就别再收购房者的钱)
  3. 学会"双向沟通"而非单方施压
    本案中,若长葛某公司这样做可能避免败诉:

    • 停工时主动联系购房者:"抱歉暂时停工,这是新施工方案,请放心"
    • 购房者犹豫贷款时,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增强信任
    • 协商分期付款等替代方案,而不是直接发函解约

最后提醒

房地产企业要记住:合同不是"尚方宝剑",而是"双向承诺"。开发商先保证能交房,才有资格要求购房者付房款。当项目出现波折时,比起发律师函"硬刚",主动沟通、解决问题才是保护企业利益的正确方式。否则,不仅收不到房款,还要倒贴诉讼费、损害企业信誉,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