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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减-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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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14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5月23日,某乙公司负责人王某甲与某甲公司某乙临时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货物价够20万全结,最后一次货物进场后付清货款(含税金),若买方未按合同付款,供货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总货款的30%收取滞纳金。

2023年8月1日,双方又正式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够20万全结,某甲公司负责税费,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付款,供货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总货款的30%收取滞纳金,合同扫描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从2023年5月26日起向某甲公司供货,每次供货清单由某甲公司现场负责人宁某、康某、张某乙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为244792元(不含税)。但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下旬停止供货。2023年12月24日,某甲公司仅支付50000元,剩余194792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某甲公司还需承担税费,故欠款含税为223575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23575元及违约金44715元(将合同约定的30%违约金调减为20%),同时驳回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

这个案子给企业敲响了一个重要警钟:合同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法院未必会全部支持。很多老板以为在合同里写上"违约要赔30%"就能吓住对方,但实际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金额。

本案中,虽然合同白纸黑字写了"按总货款30%收取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这个比例太高了。为什么呢?因为:

  1. 某甲公司拖欠货款后,某乙公司只停止供货7个月就收到部分款项;
  2. 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成本,30%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
  3. 法院最终把违约金从6.7万元降到4.47万元,相当于打了七折。

企业防范指南

违约金要"合理",别贪高
别以为写得越高越保险。法院判断标准很简单:违约金不能明显超过实际损失。建议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1.3-1.5倍设置,比如现在LPR是3.45%,违约金定5%-6%比较稳妥。如果真想震慑对方,可以在合同里写明"违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这样万一损失大了还能追加索赔。

价款必须写清"含不含税"
本案另一个争议点是:24万货款到底含不含税?某甲公司说"已经包含13%的税",但法院看销货清单明确写着"不含税",就支持了某乙公司的主张。小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就是这点!签合同时务必在价格条款写清楚:

电子证据要"留痕"
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某乙公司保留了三样东西:

  1. 双方签字的销货清单(宁某等人签的字)
  2.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扫描件合同有效)
  3. 银行转账凭证
    现在做生意,微信就是新式"合同本"!重要沟通都要留文字记录,口头承诺再好也不如一句"我微信发您确认"。

发现违约要"及时止损"
某乙公司在欠款达到20万时立即停止供货,这招很聪明。如果继续供货,可能损失更大。企业要学这个"红线意识"

最后提醒:法院调减违约金不是帮欠债方,而是维护交易公平。就像本案法官说的——"违约要付出代价,但代价不能变成暴利"。企业签合同时少点"吓唬人"的心态,多点"可执行"的细节,反而能减少纠纷、保障权益。

(注:本文案例中"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名称均按司法文书规范隐去真实信息,人物姓名保留姓氏隐去具体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