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低-禹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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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34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月28日,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编号为20**07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王某购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道路幢单元层**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784058元,买受人应当于2023年1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174058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等内容。后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签订《欠款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个人原因未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全部首付款,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付款54525元,剩余90000元在2023年12月30日前无息分两期还清:1、乙方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未付首付款45000元;2、乙方在2023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未付首付款45000元。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则逾期在15日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应按逾期应付款1‰/日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自愿放弃上述所购房屋的全部权利,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合同项下商品房另行收回、出售并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首付款90000元,但将违约金标准从约定的日息千分之一(即每天90元)调低为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了原告关于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避免"赢了官司却亏了钱"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违约金写得高一点,才能震慑对方按时履约。但实际情况是,法院不会支持"漫天要价"式的违约金。
为什么法院会调低违约金?
就像本案中,开发商约定的日息千分之一,换算成年利率就是36.5%,而当时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约只有3.45%左右。简单算笔账:欠9万元,按约定每天要付90元违约金,一年下来要3万多元;而按法院判决的标准,一年只需付3000多元。法院认为,违约金的本意是弥补损失,不是让守约方"大赚一笔"。当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时,法院有权依法调低。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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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要"合理"而非"吓人"
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建议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1.3-1.5倍(目前大约在4.5%-5%左右)。比如欠款10万元,年违约金控制在4500-5000元比较合理。记住:违约金是"补偿性"的,不是"惩罚性"的赚钱工具。 -
保留损失证据比约定高违约金更重要
如果企业确实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如房屋转售差价、额外融资成本等),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方式,并在履约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向法院证明高违约金的合理性。 -
分期付款要设"安全阀"
本案中开发商允许客户分期支付首付款,但风险控制不足。建议企业:- 分期次数不要超过2次
- 每期间隔不宜超过3个月
- 设置"逾期即终止"条款(如逾期15天未付,剩余款项全部到期)
- 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主有个误区,认为"合同是我写的,条款当然我说了算"。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条款必须公平合理,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法院可以不支持。就像本案,开发商虽然胜诉要回了9万元本金,但因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实际拿到的钱比预期少了很多,相当于"赢了官司却亏了钱"。
企业签订合同时,不妨多问自己两个问题:这个违约金标准行业普遍是多少?如果我是法官,会觉得这个数字合理吗?做到这两点,就能避免很多"纸面胜利"的尴尬局面。毕竟,合同的目的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而不是制造纠纷时"狠宰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