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以房抵债未过户原债务不消灭-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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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2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6月12日,潜江某房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建集团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潜江某某2.2期26-28、32-34、37-38号楼、3.3期43-45号楼及地库、S9-S11商业及零星用房总包工程交由某建集团施工,合同暂定造价为224398340元。
2018年12月20日,因潜江某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潜江某房公司、某建集团、武汉某地公司和厉某签订三份《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约定用武汉中号单元**号等三套房屋抵偿某建集团4193955元工程款。协议约定:潜江某房公司应从应付工程款中向某建集团支付相应款项,然后厉某应在2日内向武汉某地公司支付购房款。但潜江某房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某建集团支付购房款。
2019年12月19日,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9月,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17589864.09元。
2024年3月,厉某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发现房屋已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查封。厉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但2024年4月23日,该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的目的在于以房抵债,消灭债权,而非房屋买卖,故厉某不属于房屋买受人"。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潜江某房公司需向某建集团支付419万多元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某建集团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潜江某房公司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以房抵债风险课"。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债务就一笔勾销了,其实大错特错!法院明确指出:以房抵债不等于债务消灭,只有房屋真正过户到手,债务才算清偿完毕。
在这个案例中,潜江某房公司欠某建集团400多万元工程款,双方签了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用三套房子抵债。但房子最终没能过户,被法院查封了。潜江某房公司以为签了协议就不用再付钱了,结果法院判决他们还得乖乖付工程款,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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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清偿"原则:以房抵债不是直接消灭原债务,而是设立了一个新的履行方式(用房子抵债)。只有新房(房屋交付)履行完毕,原债务才消灭。本案中,房子没过户成功,新房没履行,所以原工程款债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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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风险:某建集团让厉某作为"名义买房人",但法院认为这不算是真正的房屋买卖,厉某不能算作法律保护的"房屋买受人",所以当房子被查封时,她无法主张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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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瑕疵:潜江某房公司没有查清这三套房子的产权状况,实际上房子很可能已经被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最终被法院查封。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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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协议当"免死金牌"
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只是第一步,不是终点!一定要确保房子能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房屋无法过户,原债务自动恢复",并设置严格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 -
房屋"体检"不能少
接受房产抵债前,必须做足"房屋体检":查清房产是否被抵押、查封,产权是否清晰,有无其他权利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做产权调查,花小钱省大麻烦。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看似"便宜"的抵债房往往暗藏风险。 -
自己当"房主"最安全
尽量避免让第三方代持抵债房产(如案例中的厉某)。如果必须由他人代持,应在协议中明确代持关系和权益归属,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最稳妥的方式是直接过户到自己公司名下,确保"名实相符"。
总结:债务清偿要看"实",不看"形"。只有实际拿到钱或确权无瑕疵的资产,才能算真正还清债务。作为企业管理者,不要被一纸协议迷惑,务必确保抵债资产能真正"落袋为安"。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潜江某房公司,以为债务已了,结果还要"旧账重提",既损失金钱又耗费精力,实在得不偿失。
如果您企业正在考虑以房抵债,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防范,别让"抵债"变成"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