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转让,开发商必须按约交房-永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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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18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9月7日,杜某与郭某签订《协议》,购买位于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西建设路南的一块土地(小门面两间),杜某支付地皮款156000元,郭某出具收条。
2014年11月16日,郭某代表全体购地户(包括杜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土地交由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协议明确:郭某代表购地户提供土地,永城市某有限公司负责全额投资开发,建成后向购地户交付固定面积的房屋作为回报;购地户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按约定获取房屋。
2023年6月15日,在郭某主持下,杜某通过抽签分配取得13号楼1单元801室房屋一套。但永城市某有限公司未交付房屋,也未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杜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登记手续;驳回杜某对郭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合作开发”,实则是“土地转让”,关键就藏在一句话里:提供土地的人不担风险、只拿固定房子。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如果合同约定“交地换房、风险全由开发商扛”,那就是土地转让合同,不是合作开发!这对企业有三大警示:
1. 别玩“名字游戏”,法院看实质不看标题
很多企业为图省事,把土地转让包装成“合作开发协议”。但本案中,尽管合同叫《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议书》,法院仍按实质内容认定为土地转让。为什么?因为协议写明购地户“无论项目赚赔,只拿固定面积房屋”,这完全符合土地转让特征(付固定代价换土地使用权)。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别耍小聪明,合同名称必须和真实交易一致。如果想真合作(比如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协议里就得写清“亏损时双方按比例承担”;如果只是卖地换房,老老实实签“土地转让合同”,避免日后被法院推翻。
2. 开发商“包交房”承诺是铁律,违约必赔
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为,郭某组织抽签分房后,自己就能当“甩手掌柜”。结果法院判决:只要协议承诺了交房,开发商就必须一手交房、一手办证。因为土地转让的核心是“付代价换产权”,开发商拿了土地建房,就必须履约交付。企业千万注意:协议里“交付房屋”“协助办证”这些话不是客套,是硬性义务!哪怕房子建好了,只要没办登记,产权就不算完整转移,购房者随时能告你。
3. 代表人不担责,企业要自己把关
郭某作为购地户代表,只负责组织分房,法院明确他个人不承担交房责任。为什么?因为协议写清“房屋分配由郭某负责,乙方(开发商)概不负责”。企业避坑指南:
- 如果让第三方代表分配资源(比如分房、分钱),必须在协议中写明“企业保留最终审核权”,别把责任全甩给别人;
- 涉及产权交付时,企业自己要盯紧流程——比如要求购房者直接找企业办手续,别让代表人当“传话筒”,否则容易像本案开发商一样,被法院认定“你答应了就得干到底”。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协议前问自己:对方是真合作,还是变相卖地?如果对方只拿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立刻按土地转让合同处理,别套合作开发模板。
- 关键条款写具体:
✘ 模糊写法:“乙方交付房屋”。
✓ 安全写法:“乙方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交付房屋,并在交房后60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逾期按日支付房价0.05%违约金”。 - 留好证据链:支付凭证、分配方案、沟通记录全部存档。本案中杜某能赢,就因抽签分房时签了《分配方案》,白纸黑字证明房屋归属。
一句话总结:土地交易无儿戏,承诺交房必兑现。企业想省事套模板,最终只会吃大亏——合同怎么写,法院就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