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未及时催收超诉讼时效企业将败诉-商丘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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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03民初62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陆某系被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向案外人耿某采购酒店床品布草,案外人耿某系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员工。货物交付后,经结算,由陆某向耿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耿某布草钱贰万伍仟元整(25000)于2020年春节前还清。欠款人永城某,陆某属实。”2020年11月21日,耿某出具《债权说明》一份,内容载明:“陆某欠耿某(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此笔款项为河南某有限公司应收货款,特立此据证明。”后被告未偿还该欠款,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3年12月29日,被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张某,股东刘某变更为张某、李某某。被告陆某、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在该笔货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存在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等情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卖了货,对方欠钱不还,但因为没及时“催债”,最后法院不支持要钱了。核心问题出在“诉讼时效”上——法律规定,企业讨要货款必须在3年内行动(比如发催款通知、打电话、发短信等),否则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就不再保护你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2020年春节前就该收到25000元欠款,但直到2025年才起诉,中间5年多没拿出任何催款证据,结果白白丢了胜诉机会。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个风险?
- 诉讼时效是“隐形杀手”:很多老板觉得“欠条在手,钱跑不了”,但欠条不是“永久通行证”。法律规定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只有3年(从约定还款日或实际交货日起算)。本案中,欠条写明“2020年春节前还清”,意味着2020年1月25日左右就该开始算3年。可原告拖到2025年才告上法院,早已超期。
- 证据缺失等于自动认输:被告一提“超时效”,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期间催过款(比如微信记录、快递回执、律师函等)。但本案原告啥也没提供,法院只能判败诉。现实中,企业常因管理松散,口头催款不留痕,一打官司就“哑巴”。
- 员工行为不等于公司买单:本案被告陆某是酒店员工,她打欠条时写的是“欠耿某”(个人),后来才通过《债权说明》证明钱属于公司。如果企业没及时让员工规范操作(比如必须盖公章、写清公司名称),容易扯皮,甚至让债务“消失”。
企业怎么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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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动作必须“留痕”:
- 每次催款都要保留证据!别只打电话,改用短信、微信(写清欠款金额和公司名称)、快递(保留签收回执)或书面函件。例如:“XX公司:截至2025年1月1日,贵司尚欠我司货款25000元,请于10日内支付”,并让对方签收。
- 建议每6个月主动催一次,每次更新证据链。法院认可“催款记录”能重置3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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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一步到位”:
- 欠条或合同必须写清公司全称、盖公章,避免写“欠个人”。本案中陆某写“欠耿某”,差点让原告主体不适格。正确写法:“今欠河南某有限公司布草货款25000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 员工采购要授权:让对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员工权限,避免离职后扯皮(如本案陆某2019年离职,却为公司债务“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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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货款预警”制度:
- 用Excel或简单软件登记每笔应收款,设置还款日前30天、后30天自动提醒。
- 超期30天无动静,立即发正式催款函;超1年,咨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别等“拖成老赖”才行动——3年时效一过,再硬的证据也白搭。
一句话总结:货款不是“欠着就等于能要”,时效一过,法院关门! 企业务必把催款当“日常功课”,留好每一步证据,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