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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受抵押前不查房屋实际状况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永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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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5年4月23日,赵某与常某华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芒山路交叉口东50米南侧5楼北户的房屋(面积150平方米)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常某华。常某华分三次支付全部房款:2004年10月20日支付订金3万元,2005年6月18日支付4万元,2006年3月20日支付3万元。房屋交付后,常某华一直居住至今。2023年3月29日,赵某的丈夫张某瑞将该房屋抵押给永城某银行,为河南某木业公司37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因某木业公司未还款,永城某银行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常某华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才是房屋实际权利人。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永城某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为什么银行会输掉这场官司?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房两卖"的老问题,实则揭示了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在交易中一个致命疏忽:只看房产证不看房子。永城某银行认为自己办理了正规抵押登记,就该优先受偿。但法院发现:银行在签抵押合同时,既没去现场看房,也没核实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更没查清16年前就有人买房的事实。结果呢?银行花了大价钱放贷,最后发现抵押物早就"名不副实",连执行都执行不了!

企业要警惕的三大风险

  1. "纸上权利"不等于"实际权利"
    很多企业以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本案中,常某华虽然没办过户,但她从2005年住到2025年,交了10万元房款,完全符合"实际权利人"特征。法院明确指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必须实地查看抵押物现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白纸黑字写着:银行贷款前要"对抵押物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本案银行连房子有没有人住都没查,等于闭着眼睛签合同!

  2. "时间差"藏着大陷阱
    张某瑞2005年卖房,2023年才抵押,中间隔了18年。银行天真地以为"这么久没人过户肯定是没问题",却不知划拨土地上建的房子本身就难过户(当地2018年才出台政策允许补办)。法院一针见血:未过户的责任在张某瑞恶意隐瞒,不在买房人。企业做抵押时必须问清:为什么房子10多年没过户?是不是有历史遗留问题?别等纠纷来了才喊冤!

  3. "合同相对性"不是挡箭牌
    银行辩称"买房合同是赵某签的,张某瑞没签字所以无效"。但法院发现:赵某是张某瑞妻子,卖房时两人是夫妻,张某瑞18年来从没反对过常某华住自家房子,这等于默认同意。企业别以为"合同没我签字就与我无关",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判断真实意思。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最后提醒:法律保护"老实买房人",不保护"装睡的银行家"。本案银行输得不冤——你放着专业优势不用,连最基本的现场查看都省了,凭什么让普通老百姓为你买单?企业做任何交易前,多花半天时间实地跑一跑,可能就省下百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