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实际交易量超出约定不构成违约-新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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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3民初2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4月3日,荥阳某磨料有限公司(供方)与郑州某东材料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34吨,供货时间按需方要求发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和数量送至需方仓库,以需方实际入库数量为准,使用无质量问题后通知供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再次订货时结清上批货款(半年期承兑结算)。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9日,双方分别签订三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内容与2022年4月3日合同一致。2022年9月1日、2022年11月15日,双方分别签订两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68吨,其他内容与2022年4月3日合同一致。2022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200吨,其他内容与2022年4月3日合同一致。上述七份合同记载供货量共计472吨。
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9日,荥阳某磨料有限公司为郑州某东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发票4张,数量共计68吨;2022年7月12日,开具发票2张,数量共计34吨;2022年8月14日-2022年8月29日,开具发票8张,数量共计136吨;2022年9月5日-2022年11月3日,开具发票7张,数量共计136吨;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26日,开具发票16张,数量共计272吨;2023年1月2日-2023年1月7日,开具发票6张,数量共计102吨;上述发票载明数量共计748吨。
郑州某东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荥阳某磨料有限公司足额支付货款419533元,但荥阳某磨料有限公司认为对方逾期付款,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院判决:郑州某东材料有限公司应向荥阳某磨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郑州某东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买卖合同中,实际交易情况可能比书面合同约定更重要。郑州某东公司以为只要合同写了200吨,对方只供了102吨就是违约,结果法院不这么认为。为什么呢?
关键点一:合同实际履行习惯决定权利义务
双方签了7份合同,约定总供货472吨,但实际交易748吨,远超合同约定。合同里明明写了"以需方实际入库数量为准",说明郑州某东公司一直在按自己需要的量收货。当郑州某东公司后来反过来说"你没按200吨供"时,法院问:"你当时为啥不提?"——郑州某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曾要求对方继续供货,所以法院认定他们默认接受了这个交易量。
关键点二:"下次订货付上次款"有陷阱
合同约定"再次订货时结清上批货款",但郑州某东公司后来不再订货了。这时候付款期限怎么算?法院认为:既然不再交易了,就应该按照"半年期承兑"的约定,在最后一次收货后6个月内付款(即2023年1月7日收货,应于2023年7月7日付款)。郑州某东公司拖到2024年1月才付,白白多付了1万元违约金。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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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只看合同数字,要管好实际交易:合同数量只是参考,实际交易中要通过书面方式确认每次供货需求(比如邮件、微信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如果对方供货不足,及时发函要求补足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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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订货付款"条款要谨慎:这种条款在长期合作中很常见,但一旦停止合作,风险立刻显现。建议增加"如停止合作,应在X日内结清全部货款"的补充条款,或直接约定固定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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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随手留:郑州某东公司败诉的关键是拿不出催货证据。企业日常交易中,对账单、催款函、微信记录都要保存,特别是涉及数量、质量异议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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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对方起诉才付款:郑州某东公司其实在诉讼期间就付了货款,但因为逾期太久,还是得付违约金。企业欠款被催收时,应及时处理,不要拖延到被起诉。
记住:法院看的不只是合同怎么写,更看重你们实际怎么做的。签合同时多考虑"如果合作停止怎么办",交易过程中留好证据,才能避免"明明没违约却被判赔钱"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