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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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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086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0日,洛阳某福来干调商行(以下简称“某福来商行”)以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向新郑某乙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购买鸡精,总价款40,250元。某福来商行经营者刘某指示其妻张彦红向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转账40,250元,但某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发货。经协商,某乙公司承诺全额退款。此后,张某先后于2021年7月12日支付2,600元、2021年10月3日支付6,500元、2022年6月17日支付利息900元、2024年支付1,000元,但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清。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某福来商行退还货款30,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同时,张某作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9元也由某乙公司和张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守住“财产独立”红线,否则个人钱包可能被掏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大陷阱——如果你开的是一家“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你一个人),却没把公司钱和个人钱分得清清楚楚,一旦公司欠债,你的个人存款、房子甚至车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法院为什么判张某个人也要赔钱?关键点就两个:

  1. 某乙公司是“一人公司”:企业信息显示,这家公司只有张某一个股东,他既是老板又是法定代表人。
  2. 张某没证明“公司钱≠个人钱”: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拿出证据(比如完整的财务账本、银行流水),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私房钱是分开的。但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玩消失”,既不出庭也不交证据。结果法院只能认定:公司欠的钱,等同于张某个人欠的钱!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血泪教训”

企业如何避坑?三招守住钱袋子

  1. 财务必须“泾渭分明”

    • 开公司后,立即办一张专属公司银行卡,所有业务收支只走这张卡。你的工资、报销可以转进来,但别把个人网购、交水电费混进去。
    • 每年请专业会计做独立财务报表,保留至少10年。万一发生纠纷,这些就是你的“护身符”。
      (小贴士:哪怕公司再小,也别用个人微信收客户货款!看似方便,实则埋雷。)
  2. 合同履行要“说到做到”

    • 本案中某乙公司收钱不发货,承诺退款又拖拖拉拉,最终利息越滚越多。生意再急,也要量力而行:接单前确认库存和资金,做不到就早点退钱,别学张某拖到2024年还在还“旧账”。
    • 如果真要退款,白纸黑字签协议:写清退款金额、时间、是否含利息,避免口头承诺(像张某说“900元暂当利息”,反而坐实了债务)。
  3. 一人公司股东更要“主动举证”

    • 很多人以为“公司欠债公司还,关我个人什么事”?大错特错! 法律对一人公司特别“严苛”,你必须主动证明“财产独立”。
    • 日常养成习惯:每季度打印公司银行流水+个人流水,对比确认无交叉;股东借款要签合同、写明用途。这些小事,关键时刻能救你一命。

最后敲黑板:开公司不是开“夫妻店”“父子档”就安全——只要工商登记显示“自然人独资”,你就自动进入法律“高风险区”。钱分不清,责任就分不清。生意场上,守好财务边界,就是守住你自己的生活底线!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核心法律逻辑源自《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