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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不用个人还-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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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新郑市龙湖镇某洁具商行在新郑市某镇某建材市场经营洁具、水暖、五金等批发零售生意,被告郭某、李某均系被告河南某装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21年起,某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巴某军从某洁具商行处订购卫浴、洁具类产品,某洁具商行负责上门安装,但某装饰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8月31日,某洁具商行经营者的妻子尚某通过微信联系郭某要求结清拖欠货款,郭某称“这个你给小巴联系一下,给他打个电话说一下这个情况”。2023年11月23日,尚某将2022年、2023年被告拖欠货款的手写结算单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巴某军,结算单列明具体欠款明细,最终金额为33,440元。巴某军回复“好,大概费用是这么多,财务电脑不在我这。我没法具体查询”。2024年1月29日,尚某再次发送结算单,巴某军确认“好的,无误”。某洁具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河南某装饰有限公司需向某洁具商行支付货款33,44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驳回某洁具商行要求郭某、李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公司是“盾牌”,别让股东变“肉盾”

核心观点: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用用自己的钱还公司欠的债!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我开的,欠钱当然要我兜底”。但本案判决一锤定音:公司债务≠个人债务。郭某作为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股东,法院明确说“不关你俩事”——因为:

企业必知的3个风险防范要点

  1. 供货方(卖东西的):别只认“人”,要认“公章”

    • 本案中某洁具商行赢了货款,但差点走弯路——他们错误地起诉了郭某、李某个人。
    • 正确做法
      • 签合同必须盖公司公章(别只写“巴总要货”);
      • 催款时让对方公司财务或授权人签字确认(像巴某军最终回复“无误”才有效);
      • 别轻易要求股东个人还钱!除非能证明股东把公司钱当“自家钱包”(比如用私人账户收货款)。
  2. 采购方(买东西的):公司是“防火墙”,别自己拆墙

    • 某装饰公司之所以股东能免责,关键在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得清
    • 致命错误
      • 老板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
      • 股东拿公司钱付自家房贷;
      • 员工签字不注明“代表公司”。
    • 正确做法
      • 公司账户走账,避免私人账户收款;
      • 员工对外签字必须写明“职务+公司名称”(例如“巴某军 河南某装饰公司采购经理”);
      • 定期核对公司账目,别让公司成“老板的提款机”。
  3. 证据留存:微信也能当“铁证”,但要留对

    • 本案中微信聊天和手写结算单成了关键证据,但不是所有聊天都有效
    • 避坑指南
      • 每次催款发文字(别只发语音),写清“河南某装饰公司欠XX货款XX元”;
      • 要求对方回复“确认金额无误”(像巴某军说“好的,无误”);
      • 别删记录!微信记录需保留原始载体(别只截图不存手机)。

老板一句话总结:公司是“有限责任”的盾牌——盾牌立得正(财产分开、合同规范),股东才能安心做生意;盾牌歪了(公私混同),法院就会让你“肉身挡债”!
记住:生意往来中,多问一句“这单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少花十万块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