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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留货物签收证据致货款无法追回-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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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5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1日,新郑市某医院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新郑市某医院医用耗材试剂购销合同》,约定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医院供应口腔科种植体系统。合同明确规定:货物由北京某有限公司送货至医院指定地点;交货时需双方共同开箱验收;销售出库清单和发票必须经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医院某甲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另查明:北京某有限公司提交出库记录十六条、快递记录三条及发票复印件一份,显示2021年4月25日向医院开具32535元增值税发票,业务员宋某于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4月21日出库货物并邮寄,快递记录显示医院方刘某、杨某签收。但医院不认可这些证据,称均为北京某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无医院签字确认。
北京某有限公司还提交了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另一份合同,涉及111800元医疗器械,但医院已支付该款项,北京某有限公司予以认可。
医院提交了员工刘某与业务员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自2021年12月起宋某多次沟通货款问题;2023年4月14日,宋某向刘某发送统计表主张2万多元货款,并注明供应商为河南某有限公司;医院随后提交了河南某有限公司开具的27300元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明该款项已于2024年5月27日付清。
北京某有限公司承认,涉案业务由宋某对接,现无法联系宋某,货物系由宋某向公司报货后出库发送给医院。

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卖货后别忘了让对方“签字画押”,否则货款可能“打水漂”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卖了货,却因为拿不出“对方确实收到货”的铁证,白白损失3万多元货款。北京某有限公司声称医院欠款32535元,但只提供了自己打印的出库单和快递记录——这些东西好比自己写的“借条”,没有医院签字,法院根本不认账。反观医院,拿出了聊天记录、新发票和付款凭证,证明相关款项已结清。法院一查:证据不足,驳回!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1. 送货必须“留痕”,签字比啥都管用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货物需经医院科室主任签字才能付款”,但北京某有限公司送货时,只靠快递单就完事。快递员签收≠医院认可!下次送货,务必让合同指定的负责人(比如科室主任)当场在《收货确认单》上签字。别嫌麻烦——一张纸的成本,远低于打官司输掉几万块。

  2. 证据链要“环环相扣”,孤证等于没证
    光有出库单?不行!光有发票?也不行!本案中,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证据全是“自说自话”:出库单是自己打印的,快递记录只显示“刘某签收”(但医院说刘某是临时工,无权代表医院)。正确做法是:送货单+对方签字+验收照片+后续对账记录,四件套缺一不可。例如,拍下货物开箱视频,让签收人举着身份证入镜,再微信文字确认“已收货”。

  3. 业务员离职别“甩手不管”,客户关系要“接好棒”
    北京某有限公司栽在“联系不上业务员宋某”上——货是谁送的?谁签的字?全成谜!企业必须规范业务员交接:离职前整理客户签字单、聊天记录,移交财务和法务。建议用企业微信办公,所有沟通自动存档,避免个人手机一丢,证据全飞。

  4. 定期对账像“体检”,别等“病入膏肓”才后悔
    本案欠款从2021年拖到2025年才起诉,医院早用新发票“洗白”了旧账。企业应每季度发《对账函》让客户盖章确认,发现异常立刻处理。记住:法律只保护“勤快人”,拖延只会让证据烂在抽屉里。

一句话总结: 卖货不是“货发出去就完事”,签收单是货款的“保命符”。企业主们,下次送货时多问一句“能签字吗?”,省下的是真金白银,保住的是企业命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