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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无公司盖章,个人需担付款责任-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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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8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26日,林州某水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建设有限公司京林西峪”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以32.5散装水泥每吨215元的价格向乙方工地供货,结算方式为10万元结算一次,如不够10万元的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如任何一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甲方签字处有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处只有王某法在授权代表人后签字,而无乙方单位的印章。
记载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的一张二联单据显示“今收到32.5水泥合计壹仟贰佰捌拾陆点玖捌吨1286.98吨经手人王某法”。
王某法现已支付10万元货款。

法院判决王某法向林州某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700.7元及违约金530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签合同时,如果只有对方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一旦闹上法庭,签字的人可能要自己掏钱赔款!本案中,王某法自称是“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只是代公司收货,但合同上只有他一个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或授权书,法院就认定他是实际买主,必须个人承担17万多货款。企业千万别小看这个细节——看似简单的“漏盖章”,可能让公司躲过债务,却把风险转嫁到个人头上,最终企业收不回钱,个人还背上大包袱。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3个实用建议:

  1. 签合同必须“双保险”:人章齐全

    • 不要只看对方是谁签字。哪怕对方说是“公司经理”“工地负责人”,也必须要求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不能用项目章、部门章代替),并索要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写明签字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约)。
    • 本案教训:王某法只在合同上签了名,公司没盖章,也没提供任何委托证明,法院直接认定他是个人买家。企业以后签合同时,记得多问一句:“请出示公司盖章的授权文件”,避免对方“挂羊头卖狗肉”。
  2. 送货收货留证据,签字也要“验明正身”

    • 送货单、收货单必须写清货物数量、单价、时间,并由对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如果对方拒签或签名字迹模糊,立即拍照录像留存;若对方否认签字(如本案王某法说“单据不是我签的”),企业要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别等法院催——不鉴定等于认输
    • 顺便提醒:单据别用容易丢的“二联单”,改用带编号的三联单,一联交客户、一联自留、一联财务核对,避免十年后对不上账(本案欠款拖了10年,差点因证据不足败诉)。
  3. 欠款别“躺平”,3年内必须催一催

    • 法律规定:欠款纠纷必须在3年内起诉,否则法院不受理。但企业如果能证明期间催过款(比如打电话、发函),时效就能“重置”。
    • 本案亮点:原告公司拿出2023年11月的催款电话记录,法院认定时效没过。企业要养成习惯:欠款超1个月就发书面催收函(微信、短信也行),并保存证据;超过2年没动静的,赶紧补救,别像本案拖到10年后才行动,举证难度翻倍!

最后划重点: 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盖章是底线、证据是命门、时效是红线。企业只要做到“签约看章、送货留痕、欠款勤跟”,就能避开90%的类似风险。小疏忽可能酿成大损失,规范操作才是真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