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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款长期拖欠怎么办?定期对账是关键,别等纠纷才后悔-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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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5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济源某人民医院于2023年1月1日签订《配送协议》,约定某医药公司向某人民医院配送药品、试剂、耗材,某人民医院应在收到货物后11个月内支付货款。2024年1月3日,双方又签订新《配送协议》,将付款期限缩短为10个月。2024年6月28日,双方与案外人福建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示范合同》,约定某人民医院应自收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某医药公司开始向某人民医院供货,除合同约定货物外还供应部分卫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核对账目。某医药公司称截至2024年10月31日,某人民医院欠其货款18646924.44元。某人民医院提供"明细分类账"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不含2024年10月当月供货),欠款余额为17934972.61元,其中包括未到期账款154390.04元及卫材款项281527元。某医药公司对扣除未到期款项和卫材款项有异议。

法院认为,某人民医院提供的"明细分类账"与某医药公司主张的欠款余额基本一致,予以确认。但对未到期的154390.04元货款,因未到账期,法院不予支持;对卫材货款281527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予支付。经核算,截至2024年10月31日,某人民医院应支付的到期款项为17780582.57元。由于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法院酌定从双方核对账目之日(2024年11月14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济源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17780582.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提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之间做生意,货款收不回来是常见烦恼,但问题往往出在日常管理上,而非对方故意拖欠。法院最终支持了大部分货款,但企业仍因自身疏忽损失了部分权益。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提醒各位企业家注意以下几点:

1. 定期对账不是"小事",而是"救命稻草"

本案中,双方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按月对账"。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每月定期对配送品种、数量、款项对账核定",但双方都当成了耳旁风。等到欠款累积到1700多万才想起来核对,才发现连"未到期货款"和"卫材款项"都混在一起,说不清楚。结果企业起诉时,法院连部分货款都没支持。

给企业的建议:别把对账当形式!无论对方是大医院还是政府部门,都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每月/每季度)核对账目,并让对方签字确认。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对账也要保留完整记录。对账不只是为了"要钱",更是为了"留证据"。

2. 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要"看得见、摸得着"

本案涉及三份合同,付款期限从"11个月"变成"10个月",最后又变成"次月底结算"。企业自己都搞不清楚到底该按哪个期限要钱,更别说对方了。法院最终只能"酌定"从核对账目之日计算违约金,而不是从应付款之日,这直接减少了企业可获得的违约金。

给企业的建议

3. "未到期债务"不能随便提前要,但有例外

本案中,企业主张对方"连续多次未按期付款"构成预期违约,想一次性要回全部欠款,包括未到期部分。但法院没支持,因为企业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即将不还钱"。

给企业的建议

4. 卫材等"额外供货"要单独管理,避免"混在一起说不清"

本案中,企业还供应了合同外的卫材,价值28万多元。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这部分款项,但因为没有单独合同和对账,差点被对方扣除。如果证据不足,这部分钱可能就打水漂了。

给企业的建议

最后提醒:很多企业觉得"对方是公立医院/大单位,不会赖账",就放松管理。但本案中,医院明确表示"政府拨款不到位",导致包括本案在内的8起诉讼。企业做生意,无论对方多"靠谱",都要把风险防控做在前面。货款回收不是销售结束才考虑的问题,而是从签订合同那一刻就开始了。

记住:合同签得好,不如账目对得勤。定期对账不是"麻烦事",而是企业最便宜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