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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随意签字承诺付款可能引发连带责任风险-济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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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30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牛某组织工人施工济源某园·某宸1#、2#、3#、6#、7#楼及地下车库的二次结构砌墙工程。2024年2月6日,柳某向牛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某宸砌墙工程款大写叁拾捌万捌仟陆佰柒十叁元整(388673)-薛某5000元=383673元”。2024年9月柳某支付牛某40000元,2025年1月支付30000元。2025年1月26日,柳某出具《说明》载明“关于济源某宸某宸牛某剩余款叁拾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叁元可以由某园甲方朱总协作沟通直接支付给牛某本人,不再经过柳某支付,不足部分可从柳某承包的某园项目款扣除。”《说明》下方由朱某(济源某甲公司工程经理)签字备注“甲方在支付柳某工程款时,同意可以按此方法执行,但柳某必须到场签字盖章。”后牛某未再收到工程款,剩余313673元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柳某支付牛某工程款313673元及利息;浙江某乙公司对其中56209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济源某甲公司对其中25746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了济源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问题:高管一句“同意支付”的签字,竟让企业背上25万多元债务!
本案中,济源某甲公司的工程经理朱某在《说明》上随手签字“同意协作支付”,看似只是帮忙协调,法院却认定这是公司对牛某的正式承诺,最终判决公司要为柳某欠款的25万多元“兜底”。为什么?因为:

  1. 签字就是“盖章”:朱某作为公司高管,在工程相关文件上签字,工人和分包商自然认为他代表公司。即使备注了“柳某必须到场签字盖章”,但后续未实际落实,法院仍以签字内容为准。
  2. 承诺内容太“大方”:朱某写明“可从柳某承包的某园项目款中扣除支付”,相当于把公司其他项目的钱“提前许诺”给别人,却没核实项目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属于柳某个人(实际是柳某担任法人的某丙公司承接的项目)。
  3. 企业“混同”风险:某甲公司与分包方浙江某乙公司管理混乱,同一员工夏某在两家公司“兼职”,导致责任界限模糊,法院直接认定某甲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避免重蹈覆辙

  1. 高管签字前先问“三句”

    • “这句话公司是否真要承担责任?”(例如“协作支付”换成“协助沟通”就不会惹祸);
    • “是否明确限定前提条件?”(如“仅在柳某提供某丙公司盖章确认后才生效”,并当场落实);
    • “能否改成书面通知而非直接承诺?”(例如让工人找劳动部门协调,而非自己拍胸脯)。
      现实操作:公司应制定《对外承诺模板》,所有类似文件必须经法务审核,高管无权擅自签字。
  2. 项目款和“人情债”必须划清界限
    本案中,朱某混淆了“柳某个人欠款”和“某丙公司项目款”。企业要牢记:

    • 个人债务≠公司债务,付款必须对应具体合同(如某丙公司与某戊公司的合同);
    • 若需用其他项目款抵扣,必须拿到对方公司盖章的书面同意书(本案中某丙公司始终没签字,某甲公司却直接承诺,最终自食苦果)。
  3. 杜绝“影子公司”操作
    某甲公司让员工夏某同时代表浙江某乙公司签合同,导致法院认定两家公司“人格混同”。企业应:

    • 严禁同一人跨公司担任关键职务(尤其在分包项目中);
    • 每个项目独立管理:合同、付款、签字人必须100%匹配,避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一句话总结:高管不是“个人”,签字不是“随便”!企业必须把“对外承诺”当成“签合同”来管——条件写死、权限锁死、流程卡死。否则,一句“我来协调”可能变成几十万真金白银的债务。

注:本文案例源于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仅作风险警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