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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赔条款未明确说明无效,企业理赔需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点-济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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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2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商某为登记在济源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豫U9XX**号牌车在某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4月3日0时起至2023年4月2日24时止。2022年4月5日,济源某物流公司为案涉车辆向某运输公司缴费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金额/责任限额100万元,统筹费9209.76元,统筹期限自2022年4月6日零时起至2023年4月5日二十四时止。2022年4月6日,济源某物流公司为案涉车辆在某财险XX分公司营业部投保定期保险(国内运输)保险,保险金额10000100元,保费1200元,保险期间从2022年4月7日00:00:00到2023年4月6日23:59:59。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特别约定:1、每次事故或损失绝对免赔额120万,其中,人身伤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19.8万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险单所获得的赔偿金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货物或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2万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险单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同时涉及人身伤亡、货物或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20万元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险单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险每车累计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万……。保险单上加盖某财险公司电子保单专用章。

2022年8月15日18时10分许,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U9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XX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交叉口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前方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刘某、刘X潼沿事故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刘某、刘X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调查处理,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刘某、刘X潼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王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2023年4月1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对刘某诉济源某物流公司、杨某、李某、某财险济源支公司、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案号(2023)豫9001民初2612号。该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损失,应首先由某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杨某和济源某物流公司以及某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28日,该院作出(2023)豫900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判决某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刘某14749.64元,杨某、济源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刘某133776.48元,驳回刘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2024年11月7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对刘某诉某财险济源支公司、济源某物流公司、杨某、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审理后确认该案中刘某的损失共计363888.62元,扣除某财险济源支公司已支付其的165250.36元及某运输公司已垫付其的20000元,余款178638.26元。2024年12月24日,该院作出(2024)豫9001民初11527号民事判决,判决济源某物流公司、杨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刘某178638.26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3.2024年11月7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对王某诉某财险济源支公司、济源某物流公司、杨某、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审理后确认该案中王某的损失为105191.63元,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豫9001民初11529号民事判决,判决济源某物流公司、杨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105191.63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明,刘某系王某女儿,于2017年1月26日出生。2025年7月2日,王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叫王某,女,19XX年3月X日出生,……收到(2023)豫900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判款项133776.48元;收到(2024)豫9001民初1152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判款项105191.63元;收到(2024)豫9001民初1152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判款项178638.26元。以上款项有现金、微信转账,由济源某物流公司法人代表王X堂支付。特此证明。证明人:王某2025年7月2日"。

2025年7月29日,济源某物流公司向济源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某财险公司、某财险XX分公司营业部支付其保险费417606.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济源某物流公司未向某财险XX分公司营业部报案。一审庭审中,济源某物流公司陈述没有向杨某、某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的损失未超出保险单约定的人身伤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19.8万,因此驳回了济源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单中的免赔额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部分赔偿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某财险XX分公司营业部赔付济源某物流公司283829.8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揭示了企业购买保险时最容易忽略的两个致命问题:一是保险公司没说清楚的免赔条款可能白买了保险;二是理赔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日算起,算错就可能血本无归。下面我用大白话给您讲清楚,帮您的企业避免"买了保险却赔不了"的悲剧。

1. 保险公司不说清楚的免赔条款,法律上等于没写

本案中,保险公司坚称保险单上写了"人身伤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19.8万",而实际赔偿金额没超过这个数,所以不该赔。但法院一查发现:保险公司只是在保险单上密密麻麻的小字里写了这个条款,既没有加粗加黑提醒,也没有人专门给物流公司解释过,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院直接认定:这种免赔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主动提醒并解释清楚,否则就是无效条款!就像去餐馆吃饭,店家不能在菜单最底下用小字写"吃出问题概不负责"就完事,必须让你知道并同意才行。

企业防坑指南

2. 理赔时效不是从"出事那天"算,而是从"责任确定那天"开始

物流公司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还抛出一个"杀手锏":你2025年才起诉,早就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了!但法院给出了专业解释:对于责任保险(就是替你赔第三方损失的那种保险),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日算起,而是从"法院判决确定你需要赔多少钱"那天开始计算。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是通过三份不同时间的判决确定的:

所以物流公司2025年7月起诉时,第一份判决涉及的赔偿已超时效,但其他两笔还在时效内。这个细节差点让物流公司损失13万多!

企业防坑指南

3. 事故后不报案,关键时刻可能说不清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物流公司出事后根本没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这次没成为败诉主因,但在多数保险纠纷中,"未及时报案"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王牌理由。

企业防坑指南

给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1. 投保前做三件事

    • 对比3家以上保险公司条款,重点看"什么情况不赔"
    • 用手机录音业务员解释免责条款的过程
    • 要求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补充条款
  2. 签合同时认准这三点

    • 免责条款必须有明显视觉提示(不是小字!)
    • 必须收到完整保险条款(不少于20页的那种)
    • 亲自在"已阅读免责条款"处手写签名
  3. 出事后走好四步

    • 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保存现场
    • 24小时内电话+书面双渠道报案
    • 收到法院判决后15日内提交理赔申请
    • 超过30天没答复,立即准备法律程序

这个案子最终物流公司虽然赢了部分赔偿,但因为诉讼时效问题损失了13万多。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当初把免赔条款解释清楚,或者物流公司及时报案,可能根本不会闹上法庭。

企业买保险不是"交钱就完事",而是个需要全程盯紧的法律行为。建议每年花半天时间,让法务或专业顾问重新审核公司所有保单,检查免责条款是否清晰、保障范围是否匹配当前业务风险。毕竟,保险的真正价值不在"买了",而在"出事时能顺利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