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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社保员工垫付后可追偿-巩义社会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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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1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原系被告公司的职工,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4年12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补缴了其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截至2024年11月30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其中原告垫付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3,161.28元及相应滞纳金174,590.9元;应由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0,139.65元及相应滞纳金13,445.07元;应由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40.83元及相应滞纳金7.58元,以上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为153,441.76元、滞纳金为188,043.55元,两项共计341,485.31元。

法院判决被告巩义市新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341,485.31元,同时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守住社保缴纳的"底线"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长期不给员工交社保,员工退休时自己掏钱补缴后,企业必须把这笔钱还上!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很清晰:

  1. 社保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不是"给面子",而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的硬性要求。本案中,巩义市新某有限公司从1999年5月到2024年11月长达25年未缴社保,员工退休时不得不自己垫付34万多元,法院直接判企业全额买单。很多企业以为"经营困难就能缓缴",但法律上没有"困难豁免"条款——再难也得优先保障员工社保。

  2. 别想用"员工犯错"抵社保
    企业辩称刘某曾侵占公司资金、虚报工资基数,认为损失远超社保金额,所以社保该她自己承担。但法院明确说:社保问题和员工违纪是两码事!企业该走法律程序追偿损失,不能和社保混为一谈。就像"员工偷了公司10万"和"企业欠缴5万社保",前者报警处理,后者必须单独补缴,想用"她有错"当挡箭牌完全行不通。

  3. 基数争议要早解决,别等员工退休
    企业突然主张刘某2010-2015年虚报社保基数,但拿不出实锤证据。法院指出:社保基数是企业当年主动申报并盖章确认的,现在反悔为时已晚。企业每月做工资表时就要核对基数——如果发现员工虚报,必须当场纠正并留存证据;若拖到员工退休才"翻旧账",社保机构和法院都不会支持。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最后划重点:社保欠缴就像埋地雷,企业可能觉得"暂时没事",但员工一旦退休或生病,雷就炸了。34万的滞纳金就是教训——按时缴纳那点钱,远比事后补缴+滞纳金+官司成本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