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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及时追偿可获法律支持-大冶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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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36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9月6日,程某以再就业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申请贷款,并于同日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某甲银行,借款人为程某,授信额度为150000元,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同日,程某向某甲银行出具小额贷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年利率为5.3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2020年8月28日,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程某的上述借款向某乙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24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而后,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还与程某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同意为程某申请某甲银行贷款15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程某承诺以其自己的财产和家庭财产偿还代偿的全部金额及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代偿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张某为此向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借款人程某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人银行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如程某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张某需清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利息及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而后,程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利息及本金。2024年3月27日,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此向某甲银行代偿150000元。因多次向程某和张某催讨代偿款未果,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起诉讼。
另查明,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主张债权,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6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大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作为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只要合同约定明确,就能依法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全额追偿,包括本金、利息和合理费用。

通俗解读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就像"老王帮朋友小李借钱,小李不还钱,老王替他还了,结果老王把小李和担保人小张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老王的全部要求"。看似简单,但对企业经营有重要启示:

1. 作为"老王"(担保方):别做"冤大头",合同要写"死"

2. 作为"小张"(反担保方):签字前先算"责任账"

3. 作为"小李"(借款方):别把担保当"免死金牌"

最后划重点
担保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法律承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编写
温馨提示:2026年1月起《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强化反担保责任,建议企业全面梳理存量担保合同。如需定制《担保风险防控清单》,可联系本所免费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