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名义登记≠实际所有权,企业资产挂靠需谨慎-巩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巩义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8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9月15日,河南华亿运输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由某公司从河南华亿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6台陕汽德龙车,单价398000元,合同总价款为2388000元,定金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因某公司需要办理贷款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因融资租赁仅能和个人签订,冯某当时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冯某以个人名义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2023年10月份,某公司、冯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该协议载明,冯某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冯某自愿将购买的商用车落户于某公司。2024年1月9日,某公司、冯某签订《车辆权属确认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均认可车辆豫A813**虽然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但是实际上是由冯某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冯某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某公司承诺配合冯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自某公司从河南华亿运输有限公司购买案涉车辆起,共计为案涉车辆支付定金10000元,首期款项54700元,支付贷款20439.7元。某公司自购买及办理相关证件后开始使用案涉车辆直至2024年2月1日冯某从巩义市森源炉料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开走。2024年4月12日,冯某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确认函》,双方之间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冯某个人支付提前终止款共计300224.97元。

法院判决:冯某向某公司返还64700元(即某公司支付的定金10000元和首付款54700元),但驳回了某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398000元、保险损失17310.44元及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生动地告诉我们:车辆登记在你名下≠你就是真正的车主!某公司以为车辆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就肯定是自己的财产,结果闹上法庭才发现,真正的"主人"是冯某。法院最终只支持返还6.47万元,而某公司想要的近40万元车辆损失赔偿却一分钱都没拿到。

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在于:

  1. 双方签了《车辆权属确认协议》,白纸黑字写明冯某才是实际车主
  2. 车贷大部分是冯某自己还的
  3. 某公司只是"挂靠"使用车辆,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给企业老板的3个实用防坑指南

1. 别让"挂靠"变"失联"——资产权属必须清清楚楚

很多企业为了贷款方便,让老板个人名义买车、买房,再"挂靠"在公司名下使用。这就像把别人的自行车停在自己家门口,以为天天骑就是自己的了,其实不是!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认"谁出钱谁是主"。

怎么做

2. 财务往来要"明算账"——别让垫付款变"送付款"

本案中某公司垫付了6万多元,但因为没说清楚这是"借款"还是"代付",结果只能拿回部分钱。就像你帮朋友垫付饭钱,没说清楚要还,最后可能就当请客了。

怎么做

3. 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职务行为要留痕

冯某曾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开走车辆的行为不是代表公司,而是以个人名义行使车主权利。就像公司老板不能随便把公司电脑搬回家当私人用品一样。

怎么做

特别提醒:如果企业确实需要采用"挂靠"模式(比如某些行业政策要求),务必做到"三有":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反思的是:登记只是形式,出资才是实质。企业经营中,千万别为了图一时方便,让资产"名不副实"。否则,当纠纷来临时,你可能发现"登记在册的财产"早已成了"别人碗里的菜"。记住: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权利,而不是仅仅登记在册的名义。规范管理资产权属,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