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担保实现顺序则保证人不得要求先处置抵押物-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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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1民初26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1年8月26日,某丙公司以需支付材料款、工资、电费等流动资金为由,向某某商行提出借款9000000元的申请。2021年8月30日,臧某国和邱某作出保证担保承诺,均愿意为某丙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某丙公司与某某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种类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900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借款初始执行年利率为6.5%,并执行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按月计息。具体还款方案为2022年2月还款450000元,2022年8月还款450000元,2023年2月还款450000元,2023年8月还款450000元,2024年2月还款450000元,2024年8月还款6750000元。违约责任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某丙公司以其位于宜都市镇村的鄂(2021)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与某某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宜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与此同时,某丁公司、某甲公司、臧某国、邱某与某某商行就上述贷款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商行于2021年8月31日,将9000000元贷款分两笔4000000元和5000000元分别转入某丙公司账户。其中,4000000元那笔贷款截止2024年3月21日已还本金450000元;5000000元那笔贷款截止2024年5月21日,已偿还本金600000元。此后,某丙公司未再偿还本息。
法院判决:某丙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7950000元及利息185511.80元,并支付以9.75%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某丁公司、某甲公司、臧某国、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某商行对抵押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提示:企业当保证人需特别注意担保条款的"陷阱"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当借款既有抵押物担保(如房产)又有保证人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能不能跳过抵押物,直接找保证人要钱?臧某国、邱某作为保证人认为,既然债务人自己提供了价值2100万元的抵押房产(远高于欠款),债权人就该先卖房还债,而不是直接让他们还钱。但法院为什么没支持他们的主张呢?关键就在两份合同里的"实现担保顺序"条款:
- 《保证合同》写明:"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合同》也约定:"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
法院认为,这种"债权人有权自主选择"的表述,属于《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约定明确"情形。简单说,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债权人可以自己决定先卖房还是先找保证人",那就得按合同来,保证人不能以"抵押物足够还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给企业的3点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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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证人时,务必看清"实现担保顺序"条款
很多企业碍于情面或着急帮朋友融资,签保证合同时根本不看细节。本案中臧某国、邱某就是没注意合同里写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还钱",结果债务人欠款后,自己反而成了"第一责任人"。记住:只要合同写明"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即使债务人名下有房产、设备等抵押物,债权人也能直接要求你先还钱! -
抵押登记≠高枕无忧,保证人风险远高于预期
很多人以为"有抵押物担保,保证人只是备用选项",但本案证明这是误区。某丙公司的抵押房产评估价2100万元,看似远超795万元欠款,但债权人仍选择直接起诉所有保证人。原因很简单:处置抵押物要走评估、拍卖等繁琐程序,而找保证人要钱只需一纸诉状。企业当保证人时,必须假设自己就是"第一还款人",而非"兜底人"。 -
谈判时要求修改"霸王条款",或设定责任上限
如果必须当保证人,务必做到两点:- 修改条款:将"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顺序"改为"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
- 设定上限:明确约定"保证人仅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责任",避免承担全部债务。
(例如本案中可约定:"保证人仅在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足79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提醒:担保不是"签个字帮个忙",而是真金白银的债务转移。据统计,企业因盲目担保导致破产的案例中,80%的保证人根本没意识到自己会成为"第一责任人"。下次有人找你当担保人,不妨先问一句:"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合同里写的是让我'先还钱'还是'最后兜底'?" 答案不对,千万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