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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挂靠经营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风险-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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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9005民初33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何某驾驶鄂N1××××鄂N××××挂货车从事危险品运输。该车辆系王某虎挂靠在潜江宇某有限公司名下经营的29辆车之一。何某的日常工作由王某虎雇请的管理人员张某贤安排和管理,每月工作量由陈某英负责考核,每月的报酬由彭某梅以其个人账户向何某发放。何某未与潜江宇某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入职手续,且确认工作期间受张某贤管理以及潜江宇某有限公司没有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

何某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潜江宇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后,何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潜江宇某有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危险品运输是其核心业务,但何某由王某虎方直接管理并发放工资,与潜江宇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关键结论:挂靠车辆的驾驶员不当然与挂靠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流运输行业常见的"挂靠经营"模式中(即个人买车挂靠公司名下运营),如果实际车主直接管理驾驶员、发放工资,挂靠公司即使提供车辆资质和名义,也不会被认定为与驾驶员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谁实际管理、谁实际发钱",而不是"谁提供车辆资质"。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挂靠经营不是"免死金牌",操作不规范照样要"背锅"
很多企业认为:"车挂靠在我公司名下,驾驶员出了事自然归我管"或"反正有挂靠协议,出了事驾驶员只能找实际车主"。本案恰恰说明:挂靠模式下,企业必须划清管理界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面临巨额赔偿! 潜江宇某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做到了三点:
1️⃣ 工资不经过公司账户(由实际车主彭某梅个人账户发放)
2️⃣ 日常管理不插手(驾驶员由张某贤、陈某英直接安排工作)
3️⃣ 无劳动合同痕迹(未办理入职、不发工牌、不参与内部考核)

企业必须做到的4个"绝对不"

  1. 绝对不直接发工资
    ⚠️ 风险点:若驾驶员工资从公司账户支出,或备注"工资"字样,极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正确做法: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驾驶员薪酬由实际车主承担",保留实际车主个人账户转账凭证(备注"劳务费"而非"工资")。

  2. 绝对不直接管人
    ⚠️ 风险点:安排驾驶员具体路线、考核出勤、处罚迟到等,等于主动"认领"管理权。
    ✅ 正确做法:安全培训等法定事项可组织,但必须声明"本培训系行业监管要求,不构成劳动管理";日常调度、考勤等必须由实际车主负责。

  3. 绝对不留劳动关系痕迹
    ⚠️ 风险点:给驾驶员发工牌写"宇某公司员工"、在培训证书标注公司为"用人单位"。
    ✅ 正确做法:所有文件标注"驾驶员系实际车主聘用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注明"为满足运输资质要求组织"。

  4. 绝对不混淆责任主体
    ⚠️ 风险点:对外宣称"所有驾驶员均为我司员工",或在合同中承诺"对驾驶员行为承担责任"。
    ✅ 正确做法:在运输合同、客户协议中明确"驾驶员由实际车主管理,相关责任由车主承担",挂靠协议需经实际车主签字确认。

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2013年答复),挂靠模式下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不宜认定形成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实际管理权在车主手中。本案中,如果潜江宇某有限公司直接指挥何某跑车、用公司账户发钱,哪怕有挂靠协议,法院照样会判劳动关系成立!

物流运输企业要牢记:挂靠经营的核心是"资质共享、风险隔离"。只有让管理权、薪酬权、责任归属"三权归一"于实际车主,才能真正避免"替人背锅"。建议企业每年审查挂靠协议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资流水、管理指令等证据链,确保"挂而不管"落到实处,才能守住法律风险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