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企业仍需支付工程款-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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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32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建筑公司系2000年3月6日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19年9月25日,潜江某房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潜江春溪集项目桩基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即投入开工,桩基工程于2020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潜江某房公司投入使用。期间,潜江某房公司已支付某建筑公司桩基工程款22402523.74元。为办理结算,潜江某房公司委托上海某庐建设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了《审核结算报告》,核定桩基工程金额为23686867.70元。
2020年,双方又签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武汉战区某春溪集基坑支护及全心桥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及全心桥桩基工程于2020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潜江某房公司投入使用。期间,潜江某房公司已支付某建筑公司基坑支护及全心桥桩基工程款7311121.97元。2021年1月15日,上海某庐公司出具《审核结算报告》,核定基坑支护及全心桥桩基工程金额为7537239.15元。
潜江某房公司已支付桩基工程款22402523.74元、基坑支护及全心桥桩基工程款7311121.97元,合计29713645.71元;为支付工程款,潜江某房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出具多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部分已兑付,最迟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6月6日。其中汇票到期日均为2023年6月6日的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某建筑公司提示付款后遭拒付。
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潜江某房公司支付工程款1510460.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确认某建筑公司对1-13#楼及地库等商品房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潜江某房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1、潜江某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51046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0460.5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某建筑公司在未受偿1510460.52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就案涉潜江春溪集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肢解发包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房地产公司以为将工程肢解发包可以规避某些责任,结果不仅合同被认定无效,还照样要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又该如何防范?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肢解发包"。简单说,就是开发商把本该由一家总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像切蛋糕一样分成好几块,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比如本案中,潜江某房公司把桩基、基坑支护这些本属于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内容,从总包合同中单独剥离出来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法院认为这违反了《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所以签的两份合同都是无效的。
很多企业有个误区:合同无效就不用履行了,欠的钱可以不付了。本案恰恰打破这个误区!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法院仍然判决开发商必须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为什么?因为施工方已经实实在在把工程做出来了,材料和人工都"长"在房子上了,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让施工方白白干活。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某建筑公司还成功主张了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没钱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要求拍卖整个楼盘,从卖房款里优先拿回自己的钱。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双重警示:一方面,无效合同不能逃避付款责任;另一方面,施工方的保障权利依然很强。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第一,千万别玩"肢解发包"的把戏。 有些开发商以为把工程拆开发包能压低价格、便于管理,或者规避招标程序,结果反而惹上大麻烦。记住: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关键工程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负责,不能随便拆分。如果确实需要专业分包,必须确保分包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总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第二,质量保证金条款要写清楚。 本案中,基坑支护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后21天支付",但没写清楚什么时候封顶,导致法院直接认定2年缺陷责任期已满。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
-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起止时间(建议明确为"验收合格之日起XX个月")
- 返还条件和时间点(避免用"主体封顶"等模糊表述)
第三,合同无效不等于责任消失。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无效就万事大吉,其实大错特错!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照样能要回工程款,开发商还可能要付违约金。所以,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一开始就签合法有效的合同。建议企业在签合同前,让专业律师审核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超资质承包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四,该给的钱要及时给。 本案中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超过一年,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支付利息。更麻烦的是,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拖延付款可能让施工方更容易主张优先权。建议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预警机制,临近付款节点时主动跟进,避免因小失大。
最后提醒房地产企业:工程管理不是"耍小聪明"的游戏。看似精明的肢解发包,往往换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规范发包行为,完善合同条款,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特别是现在法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力度很大,即使合同无效,施工方的基本工程款权益也很难被剥夺。企业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把风险挡在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