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仍指示户外作业造成工人受伤,定作人需承担指示过错责任-汉川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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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5)鄂09民终39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汉川某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汉川市静脉产业园一期项目EPC项目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汉川某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吊装业务,余某泉自带吊车与汉川某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作该工程吊装业务。2023年8月27日,天气小雨,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汉川某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汉川某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静脉产业园从事吊装工作,汉川某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遂安排余某泉驾驶鄂K2****号吊车从事吊装工作。下午5时许,余某泉在攀爬吊车时不慎从吊车上坠落受伤。余某泉受伤后在华中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市某医院、九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49天,用去医疗费213805.34元。2024年4月24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余某泉颈椎骨折伴骨髓损伤,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重度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认定余某泉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30090.38元,判决余某泉自身承担50%责任,汉川某甲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279027.11元,已支付103616.94元,还需支付175410.17元),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186018.08元),汉川某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作为工程发包方(定作人),在明知下雨湿滑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指示工人进行户外吊装作业,最终导致工人受伤,需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可能有人会疑惑:"我们只是发包方,工人不是我们直接雇佣的,为什么要我们赔钱?"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方(定作人)如果在工作指示上存在过错,比如在不安全的条件下强令工人作业,就需要为自己的错误指示"买单"。
在这个案例中,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明知当天下小雨、地面湿滑,仍然通知吊装公司进行户外作业。法院认为,下雨天进行高空吊装作业明显增加了安全风险,作为发包方有责任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工作。结果工人余某泉在雨天作业时从吊车上滑落,造成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虽然工人自己也存在一定疏忽(未做好安全防护),吊装公司作为直接管理方也有责任(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但发包方的错误指示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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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别让天气成为"隐形杀手"
恶劣天气(如下雨、大风、高温等)进行户外作业风险极大。作为发包方或总包方,千万不要为了赶工期而忽视安全。简单记住:小雨不是"没事",湿滑地面极易导致摔伤。建议建立"恶劣天气停工制度",明确什么情况下必须停止户外作业,并严格执行。 -
管好"指挥棒",别乱下指令
作为发包方,你有权要求承包方按期完成工作,但无权要求承包方在危险条件下作业。在施工现场,不要越权直接指挥工人的具体操作(如让工人在雨天加班、超时作业等)。安全指令应通过有资质的承包方管理人员传达,避免直接对工人下指令。 -
合同要"划清界限"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安全责任:- 哪些工作条件由发包方提供(如场地平整、电力供应等)
- 承包方必须遵守的安全规范
- 什么情况下应暂停施工
- 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
别以为合同里写"安全责任由承包方全责"就万事大吉,法院会审查你是否有过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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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别"走过场"
发包方虽然不直接管理工人,但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工人是否佩戴安全装备?
- 是否在恶劣天气违规作业?
- 承包方安全员是否在岗?
发现隐患立即叫停,保留叫停记录。本案中,如果发包方能证明曾要求雨天停工,就能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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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刻,别当"甩手掌柜"
很多企业以为把工程包出去就"与我无关",其实不然。作为总包方或发包方,你对整体工程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建议:- 与承包方定期开安全会议并留存记录
- 购买工程一切险等保险转移风险
- 重大施工前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最后提醒:安全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一次事故的赔偿可能远超停工几天的损失。记住这个案例的教训——"错误的指示比不指示更危险"。企业管理人员在安排工作时,务必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宁可"慢一点",也不要"险一把"。毕竟,工人安全了,企业才能真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