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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定期对账可中断诉讼时效,个人承诺还款需担责-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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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59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3月18日更名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2023年8月3日更名为现名。
2017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因荆州世纪春城文化商业广场项目向原告汉川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原告垫资钢材不超过500吨,垫资时间至项目施工6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供货日起每天每吨加2.5元计算费用。
2017年6月9日,被告陈某在合同落款处备注"补充:我愿意按合同要求支付钢材全款与利息"后签名确认。
2017年7月6日,被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江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为全权代理人处理公司事务。
2017年9月23日,原告出具《材料货款单》,确认被告公司采购钢材534.17吨,金额2197912.21元。被告公司和项目部在货款单上盖章确认,陈某签名。
2020年6月29日、7月25日及2023年5月24日,被告公司多次在《违约金明细表》和《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款金额。

法院判决: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汉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7912.21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5.59%从2017年9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荆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对账确认是"诉讼时效保护伞",千万别忽视
很多企业以为"对方几年没要钱就不用还了",这个案子打了脸!原告2017年供货,2023年还在对账,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对账(2023年5月)重新计算。关键点:

2. 个人签字承诺=自己掏钱,员工别乱"表忠心"
陈某在合同上写"我愿意个人还款",结果法院判她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常见高危场景:

3.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法院会"打折"
合同约定"每天每吨加2.5元",原告主动降到LPR四倍(约15%),法院还是觉得高,直接砍到5.59%。企业要注意:

给企业的3个保命动作

  1. 对账单模板化:制作固定格式对账单,必须包含"截至X年X月X日,确认欠款XX元" + 公司公章 + 日期栏。
  2. 员工培训重点:开会强调"任何书面承诺必须经法务审核",把陈某的案例当反面教材讲三遍!
  3. 合同条款瘦身:删掉"天价违约金""终身追责"等吓唬人的条款,用"按LPR1.3倍计算"这种法院认账的表述。

最后划重点:生意可以赊,证据不能丢!每次供货后发个对账单,让对方盖个章,花5分钟能避免6年后的百万官司。企业主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会奖励勤对账、严管理的企业。